9月18日海口调整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发布时间:2025-06-28 15:04:5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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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_海口人才落户政策调整_海口购房政策调整

在9月18日,海口市政府办公机构正式发布了《关于对我市商品房购置及人才迁入政策进行修订的通知》,对海口市的相关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变动。

从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传来消息,我市正积极贯彻“房住不炒”的方针,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的城市职责,力求提升调控政策的精确度。为此,我们对购房和人才落户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适度的调整,旨在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人才战略的持续进步。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购房,二是人才落户。

购房方面的政策调整主要有4项内容:

新迁入的人才需提交至少12个月的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才能在我市购置首套住宅。待首套住宅登记备案满36个月之后,方有资格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是对于尚未在我市落户的人才,他们需要提交至少24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才能在我市购置一套住宅。

第三,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属于人才类别的个人,若要在本市购置一套住宅,必须出示至少60个月的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

四是针对离婚人士,自离婚生效之日后,无论任何一方在接下来的3年期间内购置商品房,其拥有的住房数量将根据离婚前该家庭在我省所拥有的住房总数来确定。

在人才落户政策上,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编号琼府66号)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落户要求包括:持有大专及以上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0岁的人员(985、211工程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至55岁);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同样需在40岁以下;遵循先就业后落户的原则。

记者进一步获悉,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所认定的A、B、C、D、E五类高级人才,以及政策实施前已成功落户的人才,其购房政策将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本次政策的小幅修订,体现了我们市坚决执行中央“房住不炒”原则的积极调控措施,有助于吸引人才在我市安家立业,也有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增长。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颁布《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

《通知》的发布旨在:全面执行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要求,切实承担起房地产调控的城市责任,增强调控政策的针对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购房和人才引进政策,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并实现人才战略目标。《通知》对引进新人才及未在我市落户人员购房资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实施了全区域统一的无差别购房限制,并加强了住房市场的调控力度。对于在我市未真实就业的人才,加大了购房资格的管控力度,这有助于吸引落户人才在我市实际工作和创业,从而稳定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海口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致力于达成稳定土地价格、稳定房价、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二、《通知》实施后,哪些人员购房政策有调整?

(一)新落户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

我省的现行政策规定,自公民在我省成功落户后,便能在购置商品住宅时获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且有资格一次性购买两套住房。

实行中的规定要求,个人在我省需出示至少12个月的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才具备在我市购置首套住宅(包括二手房,但不包括产权式酒店等,其余情况同此)的资格;并且,在首套住宅的购房合同完成备案并满36个月之后,方可考虑购买第二套住宅。

自《通知》开始执行起海口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对于新迁入我省的人才,若其家庭在本省已拥有一套住宅,则需出示本人至少12个月的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支付凭证,才可额外购置一套房产;若家庭已拥有两套或更多住宅,则不得再行购置房产。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在我省实际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

该政策规定,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我省连续缴纳了12个月或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并且在我省没有自己的住宅,那么该家庭成员便有资格在我省购置一套住宅。

实行中的规定要求,申请人需出示在本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至少24个月的记录,并且在本省没有自有的住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在本市购置一套住宅。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

我市限购区域内的购房要求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需在我省缴纳社保或个税,累计时间不少于60个月;而在限购区域外购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需在我省缴纳社保或个税,累计时间不少于24个月,并且在我省没有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市购买一套住房。

我市现行的购房政策规定,取消了对限购和非限购区域的划分。凡欲在我市购房的居民,需出示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以上的记录。同时,该家庭成员在我省境内不得拥有自有住房。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在我市购置一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

原政策未做限制。

目前实行的规定是: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在离异后的三年内购置商品住宅,那么该方所拥有的住房数量,将根据离婚前该家庭在我省所拥有的住房总数来确定。自《通知》生效后,离异者需在离异后的3年期限之内判断其购房资格,这一资格的判定需依据离异前该家庭所拥有的住宅总套数。若该套数未达到相应购房政策规定的数量,则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置房产;反之,若已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套数,则不再具备购房资格。

离婚的具体时间以离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或者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为准。若离婚后再次结婚,则应依据新组建的家庭来执行住房限购的相关政策。《通知》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完成离婚登记的,将继续按照原有的政策来执行。

三、哪些人员购房政策不做调整?

1.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落户本省的居民;

3.《通知》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

4.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

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应继续依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补充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细则的通知》(编号海住建法备字1号)的规定进行操作。

四、对于在我省未登记户籍的人才以及非本省户籍人士,若在《通知》正式生效之前已经获得了购房资格码但尚未购置房产,那么在《通知》实施之后,他们是否还能够继续购买房屋?

在我省未登记户籍的人才以及非本省户籍人士,若在《通知》实施之前已获得购房资格码但尚未购置房产,其资格将依照《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知》生效后,若符合《通知》的相关条件,购房资格码依旧有效;反之,若不符合《通知》的规定,购房资格码将被取消。

在《通知》正式实施之前,若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已经签署,并且相应的房款已经支付,那么这些情况是否能够纳入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呢?

为了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确保正在购房流程中的居民家庭能够顺利完成购房合同的登记和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对于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提交备案或已完成备案的合同,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进行备案和登记手续的办理;而对于在《通知》实施之前尚未提交备案但已经签署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并且已经支付了房款(包括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符合当时住房限购政策的居民,只要能够提供购房协议或认购书、银行转账凭证(不包括现金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继续进行购房合同的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在《通知》执行之前已经提交了人才落户申请但尚未获得《准予迁入证明》的,或者虽然已经拿到《准予迁入证明》但还未在我市完成户籍迁移的,那么在政策实施之后应当如何办理落户相关手续呢?

在《通知》正式实施之前,若已提交人才落户申请但尚未获得《准予迁入证明》,则应遵循《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而对于在《通知》实施前已获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我市完成户籍迁移的,则应依照原有政策来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对于在《通知》实施之前提出人才落户申请,但在政策正式执行后获得本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包括高层次人才),在购房政策上的具体执行办法是怎样的?

以《准予迁入证明》所注明的日期为基准,若该日期晚于《通知》的生效日期,则应依照《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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