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稽查:某房企出租开发产品多年竟未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5-06-29 21:03: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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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关键税源企业进行税务自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揭露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开发项目出租给他人,却始终未曾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据了解,在审查该房地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文件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其年度上报的租赁业营业税金额超过百万,然而上报的房产税却仅有区区一万多元,两者之间差距显著。因此,他们要求该公司补充自有房产的具体清单,并对出租物业的性质进行详细说明。

经过调查确认,该企业所拥有的自用房产估值达到129万元,并已全额申报并缴纳了房产税;而用于出租的房产价值高达2750万元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这部分房产属于该公司多年前所开发的某个住宅小区底层的部分商铺,至今尚未出售,亦未转变为固定资产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仍旧保持在开发产品阶段。该公司将这部分房产用于出租经营,但并未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稽查人员立即对涉事房地产企业进行了税务谈话,同时提供了纳税指导,详细解读了相关的税收规定。结果,该企业主动前往税务机关,一次性补齐了欠缴的房产税421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164万元,总计金额达到585万元。

税官说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第一项内容,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出之前,将其视为产品,故在商品房售出之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然而,对于售出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需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此外,通知的第二条第四款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自用、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应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开始征收房产税。

依照相关规定,在商品房售出之前若已被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缴纳房产税。当前,不少房地产企业会将所开发的商业店铺、办公楼在出售前转为出租或自用。这类开发项目通常不会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因此,部分财务人员可能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熟悉,导致未能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务必深入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纳税观念,严格遵守纳税规定,以免因违规行为产生额外的不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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