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条 零星材料款(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付款流程
成本控制部门提交付款申请,随后该申请将进入财务管理中心的审核流程,再由分管的副总经理进行审核,之后需获得总经理的批准房地产策划部工作流程,最终由财务部门完成支付操作。
财务管理中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采购申请表、入库凭证、发票以及相关明细附件的完备性,同时核对金额、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相符。
第二条 关于大宗材料款项(涉及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支付程序
成本控制部门提交付款申请,随后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接着是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再由分管的副总经理进行审核,最终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并完成财务支付流程。
财务管理中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检查采购申请、入库记录、发票及相关明细文件、合同等资料是否完备,同时核对金额、数量和规格型号是否相符,并确认付款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材料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付款流程
财务管理中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采购申请、入库记录、发票及其详细附件等文件完备,同时检查金额、数量、型号规格等信息的准确性,并核实是否依照招标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一、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的付款流程:
工程管理中心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随后成本控制中心提交付款请求,接着行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财务管理中心亦需进行审核,之后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最终由总经理或总裁进行最终审核,并完成财务支付流程。
财务管理中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报告或结算单据、发票、合同等文件是否完备。同时,检查付款金额是否与工程进度、结算单据以及合同中的约定相吻合。
三、按实结算工程按如下流程执行:
1、基本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
乙方需在每月的28日之前提交本期的工程量数据,而工程管理中心则会在29日对该数据进行审核。
在每月的前三天,成本控制中心需完成复核工作。复核一旦完成,需在接下来的三天内,将复核得出的结果提交至财务中心。
在按照工程款项支付规定完成支付手续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或者是在每月的10日,需进行款项的支付。
第五条 材料款“付款条件”管理
成本控制中心需在材料采购及招标合同签署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将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内容制作成电子台账,并提交给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这份电子台账进行审核,并就“付款条件”达成统一意见。在每份材料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成本控制部门需详尽填写“付款条件”相关内容;同时,工程、行政及财务管理部门需严格审查“付款条件”的相关信息;对于任何不符合“付款条件”规定的款项,均不得批准支付。
第六条 工程款“付款条件”管理

成本控制中心需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将各分单位、各分项目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的电子台账提交至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将核对电子台账与账面付款情况是否相符,若发现不一致之处,将当日反馈给成本控制中心。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成本控制部门需详尽填写“付款条件”相关内容,同时,工程、行政及财务管理部门需对“付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规定的款项,严禁签署任何同意支付的批准意见。
第四章 罚 则
若未按时将预结算资料转交给后续流程,每延迟一日,将对负责移交的部门总监实施20元的处罚。
在预结算阶段,若成本控制中心在工程管理中心原有基础上削减的金额达到5%及以上,则工程管理中心总监需对超出5%的部分金额缴纳2%的罚金。同理,若财务控制中心在成本控制中心审核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3%及以上,则成本控制中心总监需对超出3%的部分金额缴纳4%的罚金。
在签证管理方面,若未按时完成交送手续,将对延期部门的总监实施每天20元的罚款,对具体责任人则实施每天40元的罚款。对于未按时核对的情况,将按照50%的比例进行处罚。若出现漏送签证的情况,对于价值10000元以下的签证,部门总监将被处以每张50元的罚款;而对于价值超过10000元的签证,部门总监将被处以每张1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完整提交的签证申请,部门总监将被处以每份100元的罚款;若在签证审核中发现伪造信息,则罚款将升至每份10000元,且涉事人员无论金额多少都将被开除,若给公司带来损失,还需依法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签证核对环节,任何不予以配合的责任人将面临每次500元的罚款。
在成本控制环节,若基于公司既定的预算框架,成功提出有效的成本降低措施及建议,并得到公司认可并付诸实践,则公司将奖励提出者,以节约金额的3%至5%作为激励。
若成本控制中心未将合同评审表提交至财务管理中心便订立合同,则成本控制中心总监将面临每次100元的罚款,而具体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200元的罚款;同时,若成本控制中心已将合同评审表递交给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但上述中心未对合同材料进行审核,则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的总监每人每次将被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若成本控制中心未将招标合同评审表提交至财务管理中心便签订合同,则成本控制中心总监将面临每次100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500元的罚款并遭受三级工资的削减;同时,若成本控制中心已将招标合同评审表送达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但后三者未对招标合同进行审核,工程、行政、财务管理中心的总监将每次被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则每次需缴纳200元罚款。
第七条,合同审核过程中,若成本控制中心及财务管理中心参与审核的咨询机构数量不足三家,则成本控制中心总监需缴纳罚款,每次金额为一百元;经办责任人需缴纳罚款,每次金额为两百元。同时,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亦需缴纳罚款,每次金额为一百元;经办责任人需缴纳罚款,每次金额为两百元。若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存在显著差异且评审方未提出异议,成本控制部门负责人将被处以每次500元罚款,具体执行人则需承担每次1000元的罚款;同样,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也将面临每次500元的罚款,而执行人则需缴纳每次1000元的罚款。若因此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责任人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 若财务管理中心未设立主材及大辅材资料库,则总监需承担每次10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缴纳每次200元的罚款。若未按时提交主要材料价格动态,总监将面临每次2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支付每次4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在招标及采购的核价环节,若财务管理中心的核价人员发现报价部门的材料价格超出市场价5%以上,将对上一环节的责任人实施每次500元的罚款;若公司进一步核实,发现财务管理中心核价人员所核定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5%以上,则对核价人员实施每次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若在入库过程中未仔细校验入库物资,导致入库清单与实际物品、相关票据及合同不符,则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人需缴纳100元罚款,具体操作人员则需缴纳200元罚款。若此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人员需按照罚款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每次支付材料款项时,若相关人员未满足“付款条件”且未提出不同意见,工程管理中心总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财务管理中心总监每人需缴纳500元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缴纳1000元;若因此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人员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赔偿。
若甲方提供的物料采购款项未能按时收回,成本控制部门的主管将面临每次200元的罚款,财务管理部门的主管则需承担每次300元的罚款,而具体经办的责任人则每次需缴纳500元的罚款。
若施工单位未提供应提供的正式建安发票,财务部门未从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金而直接支付,则财务管理中心总监需承担每次500元的罚款,而经办责任人则需缴纳每次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规定,在支付工程尾款环节,成本控制中心未能确认支付申请中不存在质保金、维修费、代扣款、工程扣款以及发票齐全等情况。对此,成本控制中心总监需每次缴纳100元罚款,而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200元的罚款。若工程中心未能按时向成本中心提供所需信息,将面临相同的处罚。
若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等机构在每月28日之前未能将水电费用明细的原始文件送至财务管理中心,成本控制中心的总监将面临每次100元的罚款,而具体经办的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200元的罚款。
若在楼盘交付使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行政管理中心未能完成该楼盘水电用户名变更的相关手续,则行政管理中心总监需缴纳罚款100元,而具体经办的责任人则需缴纳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规定,若财务管理中心在支付材料费或工程费时,未遵循既定的支付流程,总监将面临每次100元的罚款,而具体经办人则需承担每次200元的罚款。若此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责任人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工程管理中心及成本控制中心若未依据公司库存材料及工程进度需求进行采购,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采购的物品规格、型号、质量与工程项目不符,则工程管理中心总监和成本控制中心总监每人每次需缴纳2000元罚款,经办责任人每人每次需缴纳1000元罚款。若因此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 针对已封闭的园区内工程项目,若客户提出投诉,营销策划中心未进行质量责任方的确认,亦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提交至成本管理中心,则营销策划中心总监需承担每次5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100元的罚款;若因此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针对那些工程已竣工但尚未封闭园区,或者施工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项目,若工程管理中心未对质量责任进行认定,亦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提交至成本管理中心,则工程管理中心总监需承担每次100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2000元的罚款;若因此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房地产策划部工作流程,责任人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若营销策划中心或工程管理中心已将《工程扣款审批表》提交至成本管理中心,而成本管理中心未对工程扣款金额进行审核,亦未将《工程扣款通知书》递交给施工单位进行确认,亦未将《工程扣款审批表》送至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则成本控制中心总监将面临每次500元的罚款,经办责任人则需承担每次1000元的罚款;若因此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人员需按照罚款比例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