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康市众多住宅小区普遍面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共同研究解决之道。
2015年11月27日,安康兴华名城因天价车位停车费问题,导致百余业主纷纷将新房抛售。该小区位于文昌南路顶端,地处偏僻,房价却异常高昂。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收费不规范,且电梯安全堪忧。
2016年3月14日,安康滨江公馆的开发商明确指出,若未全额支付相关费用,购房者将无法领取房屋。他们还提到,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用已被取消,而燃气安装费用则是开发商为业主先行垫付的,这笔费用并未包含在房屋售价之中。
2016年5月27日安康小区房价,安康兴科明珠小区的业主因停车问题聚集在小区门口进行维权行动,随后警方赶到现场,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2016年9月13日,自9月1日起,安康养心园小区实施了新的规定,要求住户支付停车费用。具体费用为每个车位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不等。此外,业主在停车时必须出示地锁钥匙,未缴纳费用的车辆将无法进入该小区。
2016年9月23日,安康市民徐先生在购买高新现代城房产时遭遇延期交房问题,延误达245天。根据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理应支付14000元违约金。然而,开发商却提出以购物卡或物业费等形式来抵消违约金,而非现金支付。对此,律师指出,开发商采取的这种“抵账”手段需事先获得业主的同意,否则便违反了合同约定。
……
相关的问题和现象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2016年11月21日
安康市政府出台
《安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通告一经发布,立刻吸引了安康众多市民的广泛关注,众多网友热议不断,其中有一位网友的帖子更是迅速走红,引发了广泛的共鸣。
对《安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一点意见
阅读了市政府发布的《印发通知》(编号安政办发177号),我们几位退休老同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一致,决定由我来执笔撰写,并向市长们提出警示。
市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的过程中,必须完成正式的书面移交程序。在此过程中,需一并转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首先是竣工总平面图,其次是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以及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相关文件;此外,还应包括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这些资料的内容与省人大发布的《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保持一致。
市政府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在此处却独独漏掉了省《条例》第一款中关于移交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的规定!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它还遗漏了省《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需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条款!
尤其是,市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在此处遗漏了省《条例》第五十三条中的关键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的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证和物业管理用房产权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却被忽视!
省人大发布的《条例》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长兴小区的前一届业委会成员莫自立(他曾是计划委员会的退休干部)曾向我透露,长兴小区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在2013年7月,经市房管局的备案和批准正式成立的。紧接着,同年9月,业委会向长兴集团提出了要求,即依照省《条例》的规定,对小区的土地证、公共设施产权证以及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王晓伟(音)仅是在会议上向业委会成员出示了土地证的复印件,便断然拒绝提供原件。对于其他资料的提供,他则表示留待日后处理。他的态度之强硬,甚至超过了政府工作人员。面对业主委员会寻求城管局协助,城管局却将问题推给了房管局,此事最终被搁置。
温家宝总理颁布的第504号令以及李克强总理签署的666号令,在《国务院物业条例》的第29条中明确规定了四项移交事项。其中,第一项要求移交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然而,我市的《条例》却恰好忽略了这一规定。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市的《条例》还遗漏了这样一句重要内容: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请大家留意,那些学习过工程制图课程的人都会认识到,单体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竣工图的至关重要性!为何国家和省级的《条例》都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移交,而我市却故意忽略了这一点呢?
并且,《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单位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确立后的十日内,将小区的土地使用证明及物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移交给相关部门。这一做法,经过实践检验,已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诉讼的必要条件和最终成果。
我们认为,市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中存在的遗漏并非一个单纯的疏忽。
首先,该市政府的文件因此丧失了公平与公正性;若该文件的初稿出自市政府秘书之手,则表明其对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不足;而若系城管部门代为起草,情况则应另作考量。为何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表现出偏爱?

其次,为何建设方至今未提交相关资料?这导致国务院及省人大的相关条例在我市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这一问题值得深思与探究。我市各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大多与原建设单位保持着紧密联系。检查与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差异,城建房管部门是否敢于对你们提出严格要求呢?若你们派遣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一切便会一目了然。
四、若《条例》规定的内容未得到执行,国、省《条例》均明确要求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若超过期限仍未移交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将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并处以1至10万元的罚款。
我市及各县市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对那些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十天后,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土地使用证以及物业用房产权证的建设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呢?!
五、国家及省级的《条例》均对违反《条例》的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却未进行查处,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则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我国及各省的《条例》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条款颇具特色。国务院规定的法律条文共有12条,而省人大规定的法律条文则高达23条。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市政府发布的这份文件,我认为在文字表述上确实需要仔细斟酌,尤其是“第七章附则”部分,显得尤为引人关注。在前文内容中,我们一直看到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然而在这一章节中,却突然改为了“物业管理企业”。此外,我注意到“业主”一词似乎更应改为“业主委员会”,我不禁好奇分管市长在签发文件时是如何考虑这一点的。
建议
市政府需指派城管机构查明沿街高层住宅底层商铺的房产所有权。若属租赁单位或物业公司所有,需核实其年收入是否已计入纳税记录,并告知小区业主委员会。
小区多层建筑的底层储藏室与车库,在购房产权证上并无相关记录。业主仅持有建设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恳请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说明: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如此向业主出售?若为使用权之售,其是否合法且合理?
人代会结束后,市政府需指派城乡建设与房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规执行以下三项任务:首先,确保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与完善;其次,加快步伐,加强对移交资料的督促与监管;最后,务必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端正与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之间的关系,对尚未与原建设单位完全脱离或只是名义上脱离的企业,必须切实实现真正的脱钩。为了深化改革开放,我们应积极倡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吸纳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我市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活动。然而,这恰恰是我市尚未妥善处理的三大要务之一!
这份资料已提交给在座的市人大各位领导,若您认为其中存在问题或具有可行性,敬请将其作为议案或提案在人代会或政协会上提出。安康市区既有老旧的多层住宅小区,也有新型的多层住宅小区,居民数量估计达到数万。若再加上其他九县的各类住宅小区居民,恐怕连城建部门都难以统计出具体的总数。若不为这些众多市民服务,便应了那句古话;若为官不能为民做主,那就不如回家种红薯!安康吧报道,市人大退休干部田广文于2016年12月16日发表相关言论。
看看安康网友对此事有何看法和评价?
所言极是,安康的房地产市场确实问题多多,一旦房屋建成,便无人问津,这和生了孩子却不管不顾的情形颇为相似,一切似乎都任由开发商随意处置。
该方案源于不同社会力量的交织,并未立足于市民的立场。
安康的物业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兴科、长兴等集团推高的,这些集团旗下小区普遍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公等问题。原本是业主与开发商(即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但现在却不再关注业主权益,反而更多地考虑开发商的利益,这种做法真不如去种红薯呢。
007灰太狼2表示赞同,指出2016年安康地区频发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未曾有效处理这些问题,过分关注开发商的利益而忽略了民众的需求。若此状况持续,门堵事件恐怕会愈演愈烈。因此,建议在安康全面推广物业条例,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以达成共识。
市政府需关注普通业主的声音,秉持以民为重的原则,不应仅着眼于开发商的权益。
安康市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十分明显,相关部门亟需给予关注。
这个观点说得确实有道理,希望吧主能够将其置顶。为何中省的文件和措施一到地方就被断章取义了呢?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是业主聘请的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被聘请来管理的。小区的道路为何要纳入公安和城管的管理范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真正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再出台相关办法。小区的道路属于所有业主,难道我停在自己的院子里,交警还会来贴罚单吗?
@律师哥happy:楼主的真知灼见!市政府颁布的《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显然与更高层级的《条例》相悖,大家在使用时无需过多担忧,“若有抵触,则遵从条例;若无抵触,则依照办法执行”。期待市政府在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时能更加审慎严谨。
五里建设摩托: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互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另一方则力求利益最小化。然而,业主在其中的选择权极为有限,这种状况构成了一个不正常且不公正的交易模式。
业主委员会并非可靠之选,因其与物业管理紧密相连,物业管理在收费中会从中获利;房管部门也不可依赖,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方在节日期间会向其提供好处。
这些文件无疑是开发商或房管局所拟定的,它们均以双方共同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中省条例进行了曲解,这表明是利益集团所炮制的!
职能部门现今主要服务于特定企业,这缘于企业缴纳了税款,以及企业与官员间的利益共享。这种情形合乎常理安康小区房价,然而,普通民众的利益似乎并未被充分考量。
@江北好市民:终于有明白人了,有关部门不能再哄骗老百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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