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行为的重要提示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子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介哄抬房价,现印发现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发出如下提示:
(一)不得囤积住房资源、垄断住房资源压低房价、租金。
(二)不得非法利用经营性抵押贷款、消费抵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等资金炒房。
(三)不得通过隐瞒交易真实情况进行炒房,逃避房产税。
(四)不得以隐瞒事实或者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房产公证的方式炒作房产。
(五)不得通过发布虚假住房信息、捏造实际成交价格等方式稳定房价。
(六)不得利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炒作“学区房”等概念来稳定房价,导致房价暴跌。
(七)不得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
(八)不得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以更高价格出售(出租)房屋套取差价。

(九)不得利用各种平台、自媒体等线上线下渠道培养炒房者,发布偏离“房不炒”定位的信息,歪曲、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在买房方面。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诚信经营,不断增强自律意识中介哄抬房价,强化行为约束,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经纪商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