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置房[2019]273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向旗(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 现将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范围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我区尚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的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各盟市要按照清理整顿范围,确定辖区内资质证书过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前申请延续或核定等级是否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相关问题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初审部门申请换发或者等级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资质证书过期未申请换发或者等级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批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其他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审批工作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1.接受初审。 盟市、直属旗(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受理和初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发出驳回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所有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逾期未出具受理意见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初审部门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申请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不得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初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清晰、完整、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可以补充更正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经补充更正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退还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注明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员、监理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专用章。行政审批,并注明日期。 然后将申请材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2.审核并批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对初审部门报送的材料随时进行核查,对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条件和形式符合规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交材料,将一次性告知初审部门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提交材料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提交材料将退回初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复审结果将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告后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 》。
3、审批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资质变更。 初审部门随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初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变更信息类型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初审部门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纸质申请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留存电子档案。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初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初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审查和批准。
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前,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依法延长《临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再延长。
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或者等级核定(含临时资质等级核定)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申请的,按照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新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延续的,初审部门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后仍需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可以向初审部门申请对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以下资质进行复审,其原业绩应当被认可。
【三】
工作要求
各盟市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重点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整顿,狠抓源头控制,强化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平透明、诚信高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机制,真正方便企业,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19年底前,各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须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进展情况报我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通知》(内建房[2018]477号)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2019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