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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期待您的讨论!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房条例[2021] ] 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管委会、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现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 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部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结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工作。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的英文翻译是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条例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确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和《房地产制度与法规政策》科目的考试大纲、试题和评分。房地产估价原则和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阅卷工作估值”。
考试大纲编制、试题审核、试卷阅卷等具体考试工作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负责。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设立,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 审查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考试注册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注册条件的审核。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 ——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指引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指引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并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 。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要求,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换取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教师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专业要求,可以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基本规范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可以作为资格认定的依据。是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措施。
第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布考试大纲、下发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课题《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考试大纲撰写、审题、评分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写《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阅卷。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编制《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试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登记、组织工作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资格证书等具体审核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四天半。 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以4年为一个周期。 连续4年考试全部通过4个科目的,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修“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选修“房地产制度、法规和政策”、“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修《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仅选修《房地产制度法规与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方法》和《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门考试中的一科。
参加3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年考试年内通过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方可领取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注册。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考生参加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准备到使用的各个环节。的考试题。 维护各个阶段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