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并支付17万元购房款后,我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近日长兴法院拍卖二手房,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就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 被告贾某夫妇退还买家货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据悉,原告徐某是江西人,现已退休。 2015年4月18日,他通过中介与被告贾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其在镇江新区平昌新城怡居园合租的一套83平方米的房屋。 。 根据协议,房屋总价为19万元。 徐某先支付17万元,剩余2万元作为产权转让押金,转让后全额结算; 如果一方违约,则须向另一方支付房款总额的50%-10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款17万元,被告贾某夫妇也将大部分钥匙移交给了原告。 由于当时该房屋没有初始产权证,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徐原本以为只要房子能办理初始房产证,贾夫妇就会及时通知他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没想到的是,2017年2月,徐家住在平昌新城的亲戚给他打电话,说房子已经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拍卖了。 徐某闻言,赶紧前往法院求证。 果然,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了。 2月28日,徐某愤怒起诉贾某夫妇,请求法院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贾某夫妇应退还房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被告贾某夫妇经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执行被告贾某夫妇其他生效案件时,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并于2017年3月1日拍卖完毕。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两被告的原因,涉案财产被法院拍卖,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该财产,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 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价款、索赔违约金。 因此长兴法院拍卖二手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 (鞠恩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