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19 08:06:0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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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2004年10月15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列出的十五项行政事项国务院决定中涉及建设部职责的许可条件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十五条行政许可条件与本条例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一、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注册条件

1. 初始注册

(一)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

(2)经用人单位同意。

2. 续展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二)具有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书;

(三)经用人单位同意。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退休,不再受本单位聘用的;

(二)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工作调动。

2、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条件

1、甲级资质

(一)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3年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具有工程或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专业工程造价工作经验;

(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公司近三年累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六)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八)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管理;

(十)企业投资者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得低于60%,投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一)技术负责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具有工程或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8人。 6人以下,其他人员具有专业工程造价工作经验;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四)过渡期内,企业累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五)有固定办公场地,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八)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管理;

(九)企业投资者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得低于60%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投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确定,暂定期限为一年。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1、甲级资质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专业的技术职称。 (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5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和软件;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一)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少于1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二)符合省、自治区建设部门、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标准;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等人;

(二)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省、自治区建设部门、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标准;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条件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场土地使用证);

(二)有消费场所场地平面图和进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有良好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管理系统。 得到有效实施;

(三)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废旧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维修、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封闭式顶篷装置、行驶和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和运输设备。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洁、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条件

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_房地产公司三级资质_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从事垃圾清运、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机械保洁车包括洒水车和保洁车。 机械清扫车应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喷洒和安全警示功能,并配备车辆行驶和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使用全封闭运输车辆,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封闭自动卸料车、船进行,具有防止臭气扩散、溢出、渗滤液滴落等功能,并应配备行车和装卸记录仪;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的停车位。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规模100吨/日以下的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日处理规模100吨以上的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工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焚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在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防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渗滤液监测井、尾气采样孔等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联网;

(六)有完整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利用处理技术方案。 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实行分区填埋规划,并对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进行处理。 符合标准的残留物处置及处理方案;

(七)有污染防治和应急预案。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已接入或拟接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镇排水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提交排水许可证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三、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及地方有关城镇排水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和规定;

(四)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排污口设置专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重点污水工业企业,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检测水量、pH、CODcr(或TOC)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户至少应具备水量、pH、CODcr、SS、氨氮检测能力及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系统;

8、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如有泥沙,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排水户已建有预沉淀设施,经预沉降处理后的排水设施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变更审批条件

1、有变更燃气设施申请报告;

2、改造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1、外方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及相关工程专业技术人员20余人,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5%。 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包括:每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一台,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 数字化仪或扫描仪; 宽幅绘图仪、高清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以及比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和相关软件; 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工程选址必须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批准的规划文件和风景名胜区批准文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报告。

10.改变绿化规划审批条件和绿化用地性质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改变或者部分使用功能改变,不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工程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和公开听证会意见一致。

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结论为“通过”。

12、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道的审批条件

1、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有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

6、有管道安装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十三、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批条件

1、一级资质:

(一)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二)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年以上,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出资120万元以上;

(四)拥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五)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项目数量在200个以上,且评估主体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办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含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且半数以上股东或者合伙人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八)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机构股份或者出资的60%;

(九)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_房地产公司三级资质_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

(十)企业应当健全评估质量管理、评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十一)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

2、二级资质

(一)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二)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4年以上,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出资60万元以上;

(四)拥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五)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项目数量在150个以上,且评估主体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办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含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且半数以上股东或者合伙人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八)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机构股份或者出资的60%;

(九)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十)企业应当健全评估质量管理、评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十一)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

3、三级资质

(一)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出资额30万元以上;

(三)拥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暂定期内评估项目总数在100个以上,且评估主体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办理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六)2名以上(含2名)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且半数以上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限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后3年(含3年)以内。 分配;

(七)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机构股份或者出资的60%;

(八)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九)企业评估质量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十)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

四、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确定,暂定期限为一年。

14.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定气源,并有气体质量检测或检验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及施工质量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有完善的运输、装卸、储存、充装等生产设施。 如果液化石油气含有残留液体成分,则配备残留液体回收装置,回收残留液体;

5、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7、拥有接受过专业气体培训的合格操作人员;

8、有基础设施、生产作业、技术装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信息和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救援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车辆;

10、具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15、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运营证书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书时,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书

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租赁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租赁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位;

(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有与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设备;

(三)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和建设部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位;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营运证

(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二)有符合经营资格证书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书

(一)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驾驶安全,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培训考试合格;

(四)驾驶人被吊销客运资格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已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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