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合同”适用指引
深防中协字[2020]37号
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仅委托某房地产代理机构作为房屋销售的唯一受托人。 委托人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售房屋。 法律并未严格禁止适用“独家代理合同”,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商会现就房地产经纪行业“独家代理合同”规范运用提出如下指引:
1.为便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前制定“独家代理”相关格式协议文本或格式条款的,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遵循权责对等,不应过度排斥或限制消费。 权力、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2、协议名称应当清晰、无歧义。 不得使用“快销合同”、“VIP委托合同”等不直接体现“独家委托/独家代理”性质的“独家代理合同”。
3、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不超过3个月。
4、《独家代理合同》中消费者感兴趣的“独家代理”条款及相关权利、责任条款,应以明显方式(如加粗加粗字体,或要求消费者注意)手动复制它们)。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并向消费者说明独家代理情况下的消费者义务。 消费者在未了解独家代理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房地产独家代理合同,不得强迫或强行签订《独家代理合同》。
交易双方就“独家代理”关系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独家代理合同,以相关司法裁判和解释为准。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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