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受人与卖出人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转让】、【转移】、【划拨】的方式取得该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市建设用地批准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土地使用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为(月)至(月)。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商品房[批准地名][暂定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 商品房条件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码为:。
商品房位于区、县道路、大道、街道上。
设计目的;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室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区域共享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1,该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信息见附件2。
第三条 计价方式及价格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币种)元/平方米,总金额为(币种)元。
2.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算,商品住宅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金额为(币种)元。
3.该套商品房按套(单位)计算,总价款为(币种)元。
4.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小写:万元)
2.分期付款。
(1)首付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价的 ;币种为人民币。(小写:RMB)
(2)第二笔付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价的 ;币种为人民币。(小写:RMB)
(3)余款须于房屋交接前一天全额付清;币种为元。(小写:元)
3、贷款支付:购房者可支付购房总价的%作为首付款,其余部分可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
4.其他方法。
第五条 财产交付
1、房地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出卖人必须将货物及有关证件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第六条 所有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
1.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在30日内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其他相关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
3、一方因自身过错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已付款项的利息,该利息自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以下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就已支付的价款向买受人支付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另每日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商品房价款‰的违约金。
2、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价款,并支付价款利息。利息自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价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另应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商品房价款‰的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八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且逾期付款已达日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逾期付款及利息。利息自买受人应付款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出卖人有权按照下列约定向买受人追偿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款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支付款项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当每天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售价‰的违约金。
2、合同解除。买受人应当每天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售价‰的违约金。
3.
第九条 区域确认及区域差异处理
(1)本条规定,根据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本条简称面积)为基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算价格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同意:
2、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本事项:
(1)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在3%以内(含3%),房价按实际情况结算;
(2)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货。
(五)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货款,并按照利率支付利息。
(六)买受人不返还房屋的合同补充协议 房地产,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合同补充协议 房地产,买受人应当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含3%)以内的部分补足房价款;出卖人应当承担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含3%)以内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将超过3%的房价款分两次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率=房产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对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所出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产生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出售的商品房存在其他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取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公开公告、明确告知。
第十一条 卖方违反装修及设备标准合同的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3)。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卖方应双倍赔偿装修及设备的差价。
2、
3.
第十二条 卖方对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大厦单元房号内、轴线范围内。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相关的下列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自下列日期起达到使用条件:

1.年月前必须供水;
2.(年)月前供电;
3、年、月、年日前应进行通风;
4.
5.
若在规定日期内未能满足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 风险和责任的转移
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应当出具书面催告函。买受人未按照催告函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自催告函规定的验收交接日的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受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应当对商品房下列部位及设施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间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一个月;
2.接地,保修一个月;
上限,保修一个月;
4.门窗保修一个月;
5.供水、保修一个月;
6.发射、保修月份;
7.加热,保修一个月;
8.气量,保修一个月;
9.电路,保修一个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间,卖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坏的责任,但可以协助修复,修复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处理
买受人对商品房提出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买卖双方纠纷的,应当以书面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1、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屋顶使用权。
2、商品房所在建筑外墙使用权。
3.
第十七条 住房用途
1、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仅供使用,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主体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及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享商品房相关的公共部分及设施,并应当按照土地面积及公共部分、公共用房的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相关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用途。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承诺遵守社区(楼)管委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程;在社区(楼)管委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前,出卖人指定一家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