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印章管理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4-06-21 21:10:5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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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实践中,为了方便业务,满足管理需要,总包商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一般会专门为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并直接交由项目部保管使用。对于企业而言,项目部作为企业在项目上设立的机构,直接代表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一旦项目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不合理行为,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尤其是当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实施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时,更容易引发纠纷。

01

项目部及项目经理

一般管理权力和职责

01

项目部职能

项目部是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由项目经理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管理的机构,其行为代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部具有指向性,即随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设立,并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具有临时性房地产项目经理职责,即随工程项目而产生,随工程竣工而解散,不是常设机构;具有非独立性,即其权利来源是工程施工企业的具体授权。一般而言,项目部应具有组织实施和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职能,对工程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职业健康环保目标负责,并具有对内对外沟通协调管理的职能。

02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国标/T50358-2017)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的权限

1、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代表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并负责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

3、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4.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项目相关方进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6、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收尾、合同收尾工作。

1、经授权成立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组织架构,选拔项目部成员,确定岗位人员职责;

2、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3.在合同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EPC总承包方的相关资源;

4.批准、发布项目管理办法;

5.协调、处理与项目相关的内外部事宜。

以上关于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职权规定比较笼统,主要侧重于项目实施的管理。但项目经理在项目现场需要发挥的作用和具体工作也因不同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具体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承包商需要制定专门的委托书,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职权。发包方也应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项目管理的需要,明确项目部和项目经理在总承包合同以及分包、采购等对外合同中的职责和权限。

02

项目部及项目经理

签订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签订形式,项目部、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可分为:

合同由承包商按项目经理的要求直接签署,即在合同末尾加盖承包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由项目部签订,加盖项目部印章、项目经理签字;

以承包商的名义,但仅由项目经理签字。

对于项目经理要求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合同,由于承包商是合同的当事人,该类合同无疑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而对于非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承包商产生效力,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探讨。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在承包商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履行本职工作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如果项目部或项目经理超越承包商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者由于承包商授权范围不明确而构成表见代理,则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对承包商不产生效力。此时,如何界定项目经理的越权行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应严格认定,坚持“相对人善意、无过错地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标准,结合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

对于“项目经理在工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给出了更为详细的答复,可概括为对项目经理行为效力的判定分为三个层级,判定标准的严格程度也各有不同:

项目经理在现场进行项目管理的必要行为,例如确认工程量等,一般被视为有效,且判定标准相对较宽松;

对于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买卖、租赁合同的签订,需要结合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任何非必要的对外借款行为都要按照严格的标准处理。

案例一

案件

取决于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

案件

感情

某路桥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徐某为向建设单位支付履约保函,以公司名义向董某借款490余万元,但因还款发生纠纷。

法律

医院

认出

当然

首先,许某向董某东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承诺后续提供路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表明原审第三人许某在借款时并未向董某东出示授权委托书,而董某东主张的后续授权委托书为路桥公司向案外第三人出具的,与董某东无关,从内容上判断,许某的权限并不包括对外借款;其次,许某向董某东借款时,仅持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而未出示原件,《中标通知书》内容无法体现许某与路桥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后,董某东称许某以涉案中标项目部的名义向其借款,后果应由路桥公司承担,但实际上借款时涉案项目部尚未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本案中董某东借出款项时,认为许某客观上具备表见代理权,其行为并不足以成立。加之本案董某东借出的款项数额高达490余万元,且其对许某的代理权未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二审法院认为,董某东主观上善意、无过错的证据不足,许某向董某东借钱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 2

案件

取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

自然人王某林等人借用亿联公司开发A项目。亿联公司向王某林等人出具了委托书,王某林利用委托书办理了土地证、规划证等行政许可。后王某林等人以亿联公司名义成立项目部,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合同章等印章,与龙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龙溪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亿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认定

王某林等人以依联公司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足以让龙溪建筑公司认为王某林等人持有委托书。即便依联公司项目部相关印章是王某林伪造的,也是依联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依联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联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设立A项目部的自然人追偿。

实践中,由于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具有代表承包商履行项目管理的特殊身份,合同相对人容易形成取得承包商总授权的认识,使总承包商因表见代理或公职行为而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建筑市场复杂,具体情况各异,表见代理仍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难点问题,是交易各方面临的主要风险。

03

风险管理建议

目前,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主要应集中在明确授权内容和范围、规范项目相关印章管理等方面,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

完善企业内部项目实施决策机制,如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项目变更、价格调整等需要签订的补充协议、签证表等文件,以及签订下游分包、材料供应等合同,在实施前均应经企业总部审核批准。

加强对外合同印章使用管理,争取由公司总部直接签订合同,并在公司总部备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授权,最大程度避免笼统、模糊的授权,并详细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有权决定的具体合同类型、合同金额的上限等,在不影响项目有效运行的前提下,科学限制项目经理的权限。

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房地产项目经理职责,刻制印章时可注明各类印章的具体用途或使用限制,如“仅供编制工程资料使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等。同时,尽量减少项目部印章的种类和数量。

完善擅自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项目部印章被私刻、盗用、盗用等对外签订合同的,及时追究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项目部印章,避免项目部印章被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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