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暨2018年度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联举行。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的典型案例。
据悉,此次优秀案例发布旨在积极探索新时代维护妇女儿童各项权益的新方法、新手段,进一步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保障。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琪共同为上海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揭牌。上海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是上海市妇联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整合维权服务资源长兴政府网连租房,以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诉求表达渠道,设有两个咨询窗口、一个心理咨询室、一个人民调解室、一个12338热线接听室,具备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热线服务等六大功能。
附件:2018年度上海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
1. 首个儿童权利代表机制建立,最大化维护涉诉儿童的利益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介绍:
本案离婚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愿独自抚养身患特殊疾病的女儿。涉案儿童不是案件当事人,难以在法庭上表达诉求,加之其身患疾病,更是难以为自己辩护。在未成年人不是当事人但审判结果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干部、区团委青年社工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儿童权益代表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本案儿童权益代表进行了全面的庭前调查,全程参与调解、庭审,并提出设立儿童专项保障基金。在各方努力下,离婚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护。
评论评论:
离婚诉讼中双方父母均不愿抚养患病小女孩,未成年子女不属于离婚诉讼当事人。谁能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代言?本案中,普陀区法院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妇女干部、青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患病小女孩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从根本上维护了涉案儿童的合法权益。该机制视角新颖,探索了由第三方作为诉讼代表人维护儿童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符合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高某遗弃儿童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案
——上海市儿童暂住所诉高某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案
案例介绍:
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2月产下一名女儿,名叫多多。同日,女婴因病转入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同年3月,多多病愈。医院通过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无法联系到高某,导致多多长期住院。2015年2月,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并对其给予行政警告,但高某仍拒绝将多多接回抚养。
2017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拒绝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高某故意将孩子遗弃在医院、托儿所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警告、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故法院以涉嫌遗弃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照护中心向法院起诉: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作为被监护人多多的监护人资格;2、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多多”的监护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作为被监护人多多的监护人资格。2、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多多的监护人。
评论评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应当全心全意赡养父母,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于遗弃子女的人,不只是撤销监护权,还要追究其责任。对于肇事者的不良行为,司法系统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全社会应对遗弃家庭者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动机不良、行为不良者予以警示、劝诫、教育,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三、严厉打击网络猥亵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曲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介绍: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出生,冒充童星评审组女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童星需先评审、检查身体发育等为由,引诱、胁迫多名女童进行视频自我猥亵行为。
曲某案中,大多数受害者未满12岁,最小的仅10岁。很多受害者被骗两次,被迫自虐,对女孩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曲某广撒网,在网上随机寻找目标儿童,受害人数众多。仅该案就有11名女孩,潜在受害者众多。
2018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曲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应当认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曲某某提起公诉,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评论评论:
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本案的焦点在于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的定性问题,即能否将其纳入传统的猥亵儿童罪的范围进行评价。这给司法机关在适用传统的刑事罪名时带来一定的困难。办案机关并没有机械地理解刑法,而是从社会危害性、刑法解释等技术角度将这种“非接触式”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罪的范围。“新解释”在合理赋予传统罪名新内涵的同时,更有利于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心理,适当前伸,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采取“一站式”取证和特色办案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谁来保护我的生育权利?
——魏某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案
案例介绍:
申请人魏某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工资为40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后因怀孕后期开始休假,休假期间得知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产下一名女婴。申请人随后到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却被告知社保缴纳不符合领取条件。经申请人询问得知,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正常缴纳保险至2017年12月,仅缴纳了2018年2月的社保。申请人称其因怀孕正在家休养,并未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营业情况,也不知道被申请人已停止了申请人的社保。 直到被告知无法申领相应生育福利,并询问相关社会保险后才得知,被申请人自2018年2月起一直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申请人就此事与被申请人多次交涉,被申请人最初称让申请人先去社保部门领取,如果申请人领取不到再由被申请人支付。但双方未能沟通,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生育福利。申请人最终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论评论:
“三产”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应严格遵守。本案中的企业因停业需要处理很多事情,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需要更加谨慎。如果单位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及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自行选择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员工就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企业没有按要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生育的女员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其实是企业犯下的低级错误。在目前“二胎”政策下,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关注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5. 法律援助,免费帮助有需要的妇女保护婚姻财产
——钱某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诉再审案
案例介绍:
此案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期间。2015年11月,低收入家庭农民工、单亲妈妈钱某某因不懂法律,被前夫欺骗,被法院缺席判处与前夫共同承担209万余元的海运费代理费巨额债务,她和还在读高中的未成年儿子的唯一一套房子也被法院查封。
2017年7月,钱某找到律师承办此案,但案件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面对这个“死”案,律师果断伸出援手,为钱某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指导她收集证据,查询前夫债务凭证的形成情况;代为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执行法院写信,要求再审、暂缓执行;指导她获得原审法院律师的法律援助;提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知识等。成功帮助钱某于2018年3月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再审后,2018年10月,法院改变了钱某的请求,不再承担巨额债务。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评论:
凭借与当事人120余条互动短信、一年多无偿法律援助,面对已进入执行阶段、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异地法院生效判决,薛群律师不畏困难、全力以赴,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帮助弱势女性脱困的高度责任感,帮助在沪农民工、低收入家庭单亲妈妈让“死”案“起死回生”。209万元的债务有了应履行还债义务的人,与未成年儿子唯一一套差点用来还债的房子也保住了,换来的却是一句最真诚、最朴素、最感人的话“谢谢妇联!谢谢薛律师!”
6、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社会同心协力,共筑爱心蓝天。
——陈某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案
案例介绍:
陈某,女,1998年10月出生,随父亲生活于贫困家庭的单亲家庭。父亲性情懒惰,育儿观念淡薄,对女儿疏于管教。2012年,14岁的陈某在QQ上认识了张某,并被引诱发生性关系。张某还多次胁迫陈某等两名未成年人参与卖淫。2016年,张某因犯介绍卖淫罪、强奸罪被徐汇警方抓获长兴政府网连租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陈某于2016年2月生下一名女儿,因系非婚生,孩子生父不明,一直未能办理户口登记。目前,孩子即将上幼儿园,陈某希望尽快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徐汇区检察院与徐汇区妇联签署《徐汇区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救助关爱协议》,徐汇区检察院与徐汇区妇联幸福家园心理咨询工作室联系,为陈某提供心理关爱援助服务。陈某目前在上海一家酒店担任服务员,独自抚养孩子,在家照顾老人,生活较为紧张。因无法认定亲生父亲,陈某于2018年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支付抚养费。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按照《徐汇区家庭审判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及时联系区妇联,要求区妇联关注孩子户籍、家庭脱贫等问题。
在前期关爱的基础上,徐汇区妇联为孩子申请了市儿童基金会困难救助,并与当地商讨救助措施。由于陈某生育时未接受正常的孕检、缺乏正常的孕前检查材料、缺乏母女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徐汇区妇联主动与徐汇区公安局人口所取得联系。区人口所为陈某介绍了一家具有司法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并为其提供了亲子鉴定绿色通道服务。考虑到陈某属于低收入家庭,地区妇联承担了亲子鉴定的全部费用。2019年1月,陈某顺利完成了亲子鉴定,春节前,孩子顺利入户。同时,地区政府还为陈某提供了廉租住房补贴等相关扶贫服务。
评论评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婚姻法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徐汇区妇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街道镇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健全帮扶机制作用,形成社会关爱整体力量,为非婚生子女及其母亲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救助、就业指导等,从根本上解决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户籍登记、教育医疗保险等一系列问题,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7.家事审判中创新尝试未成年人财产第三方监督制度
——姜某、孟某、乔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例介绍:
两申请人蒋某、孟某为夫妻,亦为被监护人乔某的祖父母。被监护人乔某出生于2002年,父母因病去世。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居民委员会经亲属协商,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监护人乔某(被监护人乔某的叔父)为被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与被监护人乔某共同居住,至2016年7月,乔某与两申请人共同居住。
庭审中,乔某某到庭表示愿意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就乔某某的财务资金问题达成了共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表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将属于乔某某的30万元交给双方均信任的第三人韩某代为监管。法庭听取了第三人韩某(乔某某的堂兄)的意见,韩某表示,乔某某是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并将这笔钱的银行卡或存折保管。

法院已对监护人乔某进行心理监护,希望各位亲属考虑到乔某年幼且父母双亡的现实,减少纠纷,为乔某的成长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
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1、被监护人乔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姜某、孟某。2、被申请人乔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监护人乔某交付30万元,该款项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年满18周岁前由财产保管人韩某保管。
评论评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越来越重要。长宁法院从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性地设立了“财产第三方监管”方式,在不伤害各方感情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各方诉求,探索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同类案件的成功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创新经验。
8.充分发挥心理干预对化解离异家庭矛盾的辅助作用
——原告韩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起诉被告陈某
案例介绍:
陈某(男)与韩某(女)原为夫妻,2015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其儿子陈宇(2009年11月出生)随陈某生活。2017年12月1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陈宇改为韩某抚养,并代表孩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陈某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称,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陈某一直拒绝韩某的探望权。2016年1月经法院调解后,韩某仅探望过孩子两次。自2015年9月起,陈某不断向韩某发送大量殴打孩子的照片、视频、语音信息,强迫孩子辱骂母亲,给孩子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对此,韩某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 陈某辩称,婚姻破裂是因为韩某的婚外情,离婚后韩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资质和诚意,相关微信聊天和视频主要目的是攻击韩某,并非有意伤害孩子。
为真正解开当事人心头“心结”,法院及时联系妇联,共同开展心理疏导干预,经过8次心理干预,父母矛盾得以化解,探视权得以实现,孩子教育环境明显改善,孩子母亲韩某某主动撤诉变更抚养权,该案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评论评论:
家庭纠纷总有原因,婚姻家庭案件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区”,家庭矛盾的背后,更注重受损心理的修复、健康心态的重建、家庭环境的重塑。在化解家庭矛盾中积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的维系和治疗功能,这是顺应新时代家事审判改革理念的有效举措。本案从父母双方矛盾对立、化解过往恩怨到和谐相处,最终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告终,彰显了正义正能量与心理调适的叠加效应。
9. 规范民办学校,保障课堂安全
——出台类案追诉建议 推动民办培训行业综合治理
案例介绍:
2018年,浦东新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从个案入手,梳理类似案件,发现民办培训机构在幼教监管、师资招聘等多方面存在问题,随后通过多方努力、多管齐下,为孩子们保障了补习班课堂安全。
民办培训机构主要受众为未成年人,教师具有天然的专业权威性,且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一旦发生事情,往往会引发重大舆论。基于此,检察官积极研究相关市场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撰写研究文章,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刊发;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整顿教育培训市场、限制有性侵害犯罪记录人员入职、教师资格动态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可行性建议;结合案件,抓住两年来民办教育教学机构大整顿的有利时机,向区政协提交专项建议;召开专题工作通报会,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加强巡视整改,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了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评论评论:
浦东新区检察院第八部门坚持儿童优先、效益最大化原则,以保护学生安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当前民办教育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结合司法案例、法学研究,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直接推动检察整改,促进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环境营造,彰显了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成效。
10.父亲独占财产,调解恢复因房子“分裂”的家庭关系
——离婚子女与父亲的房产纠纷
案例介绍:
1996年,张某与孟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时年6岁)抚养权归女方,待女儿年满18岁后,长兴镇宅基地房屋归其父张某共同所有。
2011年,张某再婚,宅基地上的房子被拆迁,他被分配到三套安置房,除保留一套自用外,同年将其余房屋出售,用所得购买其他房产。2018年,其女儿满18岁,要求以现金分得一半房子,张某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后,该女子找人围堵并威胁张某,对方报警,警方联系长兴镇妇联要求联合调解。
调解员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告知张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按约定返还,并劝告孟某某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做文明维权者。
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说情、说理、说法,双方达成共识,支付房款80万元,双方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支付了房款。
评论评论:
本案虽然是典型的权属纠纷案件,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放弃诉讼,要求协调解决。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理服人、感人至深,不仅满足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诉求,也挽回了当事人受损的家庭关系,充分体现了“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