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P2P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少地方法院对于P2P网贷平台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一些地方法院审理P2P网贷案件中,一些P2P头部平台以其业务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由被驳回。我们认为,这是最为正确的做法,因为无论从这些P2P网贷平台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是从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来看,这些P2P网贷平台确实并未取得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资质,也没有在相关部门于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资质,必须在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字样房地产中介公司资质,以明确这家公司是否具备“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资质。
但截至目前,该办法已颁布数年,“过渡期”早已过去,但这些P2P网贷平台依然没有按照该办法执行,也没有在其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这就意味着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并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从而出现实际经营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
由于多种原因,地方法院在审理P2P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认定这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成为关注的焦点,因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平台存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未执行相关规定,且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
所以,我们很疑惑,近年来我们看到很多地方法院在审判中搞“机械司法”,对P2P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审判过程中,这些地方法院对P2P平台是否合格的综合标准是什么?
这一问题对于众多借款人和按照法定利率还款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尤其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