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房地产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房地产纠纷案例精心撰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是否需要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如您有房地产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电话:13661982247。
购买公屋产权是否需要共同居住者一致同意?
前几天有个客户来咨询,说承租人想买公屋的产权,但是家里有部分同住者不同意,问我有什么办法。我详细询问了案情,得知这家人反对买产权。如果家里成员确实符合同住条件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是公屋的同住者,就会明确告诉客户,没有他们的同意,这套房子不能作为产权购买,建议他们可以回去跟对方协商,争取...虽然我的回答可能会让他们失望,但是实事求是地告诉客户专业意见,是一个执业律师的义务和责任,一味鼓励客户起诉,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购买公租房产权必须经所有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同意。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员为公租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成年人员。承租人为租赁证上所列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成年人员是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未在其他地方获得福利住房(或已获得福利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成年人。
尽管部分户籍居民不符合共住条件,但由于公房销售单位难以准确判断户籍居民是否为共住者,因此,在购买公房产权时,公房销售单位会要求所有达到成年年龄的户籍居民均符合共住条件,并在购房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如果因公房销售单位的疏忽或其他因素,导致承租人或部分共同居住人擅自购买公房产权,则具有购房资格且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恢复产权至公房身份。
本文摘要:公房售后、购买公房产权、共同居住者、一致同意、共同居住者、共有财产、物业管理公司、公房住户、购房资格、福利房、上海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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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艳,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民建会员,闸北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合时报》特邀专栏作家,上海市司法援助志愿者团成员,上海法律服务网站创始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法制频道《法律365》特邀主持人。
方燕律师拥有17年律师执业经验,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效力、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变更及效力、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城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公有住房租赁纠纷、房屋继承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该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解决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案件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成功解决了多起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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