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广州市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机构诚信评价表》
3.《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4 月 9 日

附件1:
广州市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1000万房地产公司执照转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点、资质注册地点(对需要取得资质的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并纳入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建筑业第47类至第50类的所有行业类别。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奖励申请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和财政奖励的资格。
该企业在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等规定,受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并记为建筑施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企业被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欺诈、分包或者违法分包、串通投标、恶意拖欠工资、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和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的,已发放的支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章 和解裁决
第五条 我区新建建筑企业鼓励政策:
对具有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一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入驻且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是指本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日期为准。
第七条 区内已具有上述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设立同等资质等级企业,不能享受结算奖励。
第八条 符合安置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格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第三章 资质提升奖励
第九条 鼓励地方建筑企业提高资质水平。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首次晋升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甲级综合工程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甲级综合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已依照本规定申请结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再申请同等级资质提升奖励。结算后取得更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给予奖励,差额部分按照更高资质等级的奖励标准补足。
第十一条 具有多种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质申请资质提升奖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提升的,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给予奖励,差额部分按照上一级资质的奖励数额补足。
第十二条 符合资质提升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格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第四章 事业贡献奖
第十三条 鼓励地方建筑企业增产增收。
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对全省建筑业年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对全省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省属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企业贡献奖条件的企业申报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全省建筑业年度产值证明(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并加盖章确认);
(六)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格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第五章 培育优质企业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显著、资质实力雄厚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明星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建筑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建筑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明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且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为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优质施工企业认证申请程序如下: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征求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的意见后,确定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各项质量企业认证条件。
(二)评审通过的各类优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完成资格认定手续。
(三)对认定为优质企业的企业1000万房地产公司执照转让,将纳入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单,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的次年,对企业在认定年度内完成的全省建筑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一次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认定,并从本地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一经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立即撤销其优质建筑业企业认证,并从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第二十二条 符合优质建筑业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全省建筑业年产值证明(仅限申办该证书的龙头、骨干企业提供,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表格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仅限明星企业提供,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七)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格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加盖印章确认)。
第六章:优质企业经营场所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给予经营场所支持。
对经认定为龙头企业并申请建设总部基地的新入驻企业,区政府优先提供建设用地。
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辅助配套用房,下同)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0%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我区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场地支持时,须出具承诺书,承诺所建、购置或租赁的办公用房只能用于自用办公,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转让房屋产权或改变办公用途,否则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建购房补贴资金自企业实际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第二年起分三年支付,按照50%:30%:20%的比例在三年内全额支付;租金按规定逐年补贴。
第二十五条 符合优质企业工地奖条件的企业,申请时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承诺书;
(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者新购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
(四)自建办公用房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七章:优质企业人才补贴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可享受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企业可按照以下标准申请:
龙头企业可申请5项高级管理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重点企业可申请3项高级管理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明星企业可申请2项高级管理人才补贴资助指标。
申请人才补贴资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须满足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额30万元(含)以上的条件,给予申请人上一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20%的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领导班子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以及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符合优质企业人才补贴奖条件的企业,申请时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3)上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第八章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增城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的企业,依照其资质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与采用区制定的招标投标相关办法的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程序。
根据公司自身资质,可以参与的招标项目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与监测、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他建筑相关业务。
鼓励已批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项目选择我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承包。
第九章 参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主体与区内优质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区内建筑业企业承担本区社会投资项目总体建设,合同总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0.4%奖励投资建设单位,同一单位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要申请上述奖励,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二)申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报的工程项目须为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一条 符合参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
(三)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证明文件。
(四)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十二条 奖励金额在全区范围内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年度奖励限额的,按照项目建设许可证颁发日期,按开工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章 参与专业化运营
第三十三条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积极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互利共赢。对区内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且专业分包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专业分包费的0.4%给予区外总承包单位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要申请上述奖励,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报的工程项目须为专业分包合同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四条 符合参加专业化运营奖励条件的企业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专业分包合同;
(3)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十五条 此项奖励在全区范围内的奖励限额为2000万元,超过年度奖励限额的,按照项目建设许可证颁发日期,按开工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一章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 引进优质装配式建筑企业。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拟在增城区注册设立装配式建筑或生产型企业的,可按照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由区政府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增城设立的企业年产值达到相应规模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享受企业贡献奖励、企业场地奖励、人才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及产业基地的函》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及产业基地的通知》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增城区鼓励本地企业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时,优先考虑绿色节能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住宅项目主体建筑施工进度达到地上总楼层数十分之一时,开发商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奖励5万元。
对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入选广东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符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条件的企业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向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新设立的项目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等涉税事宜。鼓励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与区内具备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提升区内建筑业企业履约水平,促进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子公司,推动物业管理升级。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积极配合区税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指导督促来增城提供分包工程建设服务的外来建筑服务企业及时办理报告、预缴、申报、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宜,共同做好跨区建筑业企业税源管控和服务工作,巩固培育地方税源。
第十二章 奖励审批与发放
第四十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审核小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扶持资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核实,核准企业的支持额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扶持、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10月底前,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专题审查组同意;
(四)申请材料在公示平台(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无效的,获得相关支持、奖励批准;
(5)地区建筑行政部门应包括明年财政预算中的支持和奖励;
(vi)地区建筑行政部门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将支持和奖励分配给申请人企业。
为了持续的奖励和支持措施,建筑企业必须每年向地区建设行政部门申请。
第13章补充规定
第4条,该方法中的各种奖励和支持资金应由该地区的财政资金承担。根据不重复的原则,除了人才补贴之外,还应将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运营和开发活动,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46条如果获得欺诈或挪用公款资金的申请人,一旦核实事实,地区建筑行政部门有权在向地区政府报告认真的情况下,将与法律责任予以批准,将与相关部门结合起来。
第47条本法规中涉及的输出价值,主要业务收入和合同金额应以一千(四舍五入)计算,并且年度增长率应准确地到一个小数点位置(舍入),“上述”,“触及”,“不超过”和“不少于此法规”中的原始数量和奖励数量包括该法规的奖励。
第48条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该措施,并应直到2026年12月31日进行实施。对于在有效期内适用并批准的企业,在本措施到期后,涉及的持续奖励和支持措施应继续进行,直到奖励和支持均应完成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