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北海被列为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这座南方边境小城借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迅速发展,众多外商入驻,加速了北海的建设。然而,市场存在风险,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足够幸运。

北海中山公园位于城东,如今在靠近体育路的一侧,可以看到一块落地石门牌,上面写着“中山公园”几个字。据了解,中山公园改扩建一期工程已于2018年12月完工,但北海中山公园东门至今未开。原因可以追溯到门前那栋废弃的6层建筑。

1991年,北海市滨海经济发展公司成立,该公司为集体企业,李俊革为当时滨海经济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1993年3月28日,北海市绿化站与滨海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联合建设综合楼的合同,并计划后续建设和开发一栋三层楼的烂尾楼。这栋烂尾楼位于中山公园东门前。

李俊阁
合同约定,该栋仅有3层的烂尾楼项目,由北海市城市绿化站投资建设土地,滨海经济发展公司投资建设1447平方米的综合楼。其中1至4层投资方为滨海经济发展公司,5、6层由北海市城市绿化站投资建设。建成后,滨海经济发展公司将使用1至4层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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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阁
当时个人不准办公司,我就以滨海公司的名义建了,钱我借给滨海公司,滨海公司投资建了绿化站,绿化站本来已经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三层的,后来我想投资,就改成了六层。
签订共建合同后,李俊革迅速筹集资金,不仅保证了大楼建设资金到位,还一次性还清了11年的38万元管理费,还捐赠了价值20万元的8辆摩托车、1辆汽车,解决了绿化站车辆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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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该建筑群将于1993年底竣工,但事实并非如此。
李俊阁
设计的时候是办公用途,已经批准建三楼了,但是开始建酒店的时候不行,因为房间布局不对,不能营业,所以要重新装修。
滨海公司破产,以综合楼使用权作为抵押
为了获取经济效益,李俊阁不得不修改大楼1至4层的布局,致使大楼工期一再延长。
1997年5月,北海市滨海经济发展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无力偿还李某某先前垫付的145万元工程款,以绿化站综合楼1至4层使用权作为补偿,李某某代表滨海经济发展公司履行了1993年与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签订的承包协议。
北海市滨海经济开发公司原董事长刘昌文
李俊阁是法人代表,负责处理绿化站的一系列事务,所有协议都是他签署的。
随后,滨海经济发展公司、李俊阁、北海市绿化站及绿化站监理单位北海市园林局签署了三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协议约定了北海市绿化站综合楼(一至四层)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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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李俊歌没有想到的是,接下来的一系列经历让他愤怒又无奈。
1998年,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综合楼一至四层的装修终于完工,但从1993年到现在已经6年了,11年的使用权还有四五年,就在即将开始出租运营的时候,李俊革却面临着使用权到期的风险,于是李俊革向北海市政府申请,将使用权从11年延长至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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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园林局对这份申请经过了层层审批。从一份泛黄的市政府批复文件上可以看到,时任北海市政府局长的补充申请。联署文件中还附有一张证书,上面显示,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和北海滨海经济发展公司确认,经双方协商,还同意将11年的使用权延长至27年,合计发证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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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投入使用后,1至4层为商业用途,5至6层为北海市城市绿化站职工宿舍及办公室,双方于1997年提出办理各自房产证。
由于该综合楼仅取得三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改建六层的许可证,1997年6月26日,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对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罚款1.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完成立项申报手续,李俊革为了取得房产证不得不缴纳罚款。
李俊阁
绿化站拒绝付款,把账单给了我。我说算了,我交了就是去办房产证的。总共1.2万,其实我应该交三分之二,因为5、6楼不是我的。
我也另外申请了房产证,但是最后收到了取消通知。
缴纳罚款后,小区重新核发了4至6层的建筑许可证。同时,绿化站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书显示,1998年6月,绿化站委托李俊革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提交《公有房产登记证》所需材料,即办理房产证。双方分别办理了房产证。
1998年11月6日,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当时这份通知就送到了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但李俊革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消息,被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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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4年,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才向绿化站发出了关于注销房产证的通知,通知中说的注销原因是房屋申报资料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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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当时情况,近日,记者与李俊阁来到管理当时申报材料的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拿出当年申报的材料,向记者解释了当时收回不动产证的原因。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信息不齐全,房产证还未发放,且已作废。
李俊歌:你们是等材料齐全了才让我们来领证的,领证的通知书原件还在我们档案里呢,所以你们已经批准了是吧?材料不齐全干嘛还要发领证通知书?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从档案上的材料看,当时估计是“两条腿走路”,一边申请,一边领证,但是过程中有些信息被借走,信息不全,所以这个证就发不出来。
对于工作人员的回应,记者咨询了该专栏的志愿律师,律师认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当时保留该材料的房管局涉嫌违反行政程序。

志愿律师赵婉
1998年绿化站领取产权证时,并未通知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两方当事人李俊歌、滨海公司,侵犯了李俊歌、滨海公司的知情权。6年后的2004年,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未给予李俊歌、滨海公司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擅自发出收回产权证的通知,也涉及程序违法。房管部门对滨海公司、绿化站提交的产权申请材料保管不善,应对此不良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申请材料到底被谁借走了呢?从李俊革向记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可以看到,从1998年取得房产证的通知书,到2004年房管局发出的撤回通知书,2002年10月27日,北海市城市绿化管理站的人来取回了申请材料里的文件资料。李俊革怀疑当时被拿走的正是他与绿化管理站签订的延长综合楼使用期限至38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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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消失,景观建筑局否认签署 38 年合同
但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的陈士宏称,房产证当年并未签、办理,并不知道李先生签订了延续综合楼使用权的合同。
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陈士宏
我们没找他签字。文件递交之后,一点消息都没有,应该是他没签字。但是他说有,我们就让他拿出来。反正我印象里好像是他没签字。我们当时也没去办房产证,我们也没去。(记者:当时你委托他去房产局办理了吗?)这么久远的事,谁能记得住?这么久了,我都记不太清楚了。
一晃26年过去了,建筑群面临拆迁
2017年,小区附近的北海中山公园改扩建工程启动,至2018年12月,改扩建一期工程完工,公园焕然一新。但经过20多年的风雨,小区旁的空地已经杂草丛生,目前小区已基本荒废,只有一楼还有几家商户在营业。


小区租户李女士
到处都是一片混乱,这栋楼里的人都被赶走了。
因为中山公园改造,绿化站综合楼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一楼租户也被勒令迁出。最初,北海市园林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拆迁补偿进行评估,准备给李俊阁一定补偿,但因卷宗中没有原38年的续约合同,补偿问题不了了之。
2019年,北海市城市绿化站认为李俊革与综合楼没有任何关系,不应继续使用综合楼,于是将投资人李俊革告上法庭北海 房地产交易中心,合作投资近20年的双方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2019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绿化站起诉,确认1993年与北海滨海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的《绿化站综合楼联合投资建设合同》已于2009年解除,李俊革将1至4层的使用权归还给绿化站。
北海市绿化站律师吴国宇
1993年我们绿化站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是和滨海公司签订的,并不是和李俊革签订的,所以这个合作协议和李俊革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庭审中,李俊革提交的证明文件显示,“绿化管理所将综合楼1至4层交付滨海公司使用11年,后经双方协商延长27年,共计38年供滨海公司使用。”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时任北海市城市绿化站站长陈士宏承认,该证明文件曾被滨海公司与其他公司用于诉讼。滨海公司、李俊革、北海市城市绿化站三方并未签订延长使用期限合同。
北海市绿化站律师吴国宇
1996年底,滨海公司向北海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延长38年。但滨海公司是群众上访,不经过内部审批。群众上访,会向上级上报,上报批准后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合同才成立。当时双方同意谈判签订合同,但双方都没有签合同。
不过北海 房地产交易中心,本专栏志愿者律师赵万对这种说法有不同的看法,赵万律师从《合同法》的角度阐述了合同构成的重要要素及其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志愿律师赵婉
1996年,滨海公司和李俊革向绿化站及当时的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这份文件是合同成立要件中的“要约”。1997年,绿化站和当时的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了这一请求,所以这是合法合同成立中的“承诺”。从合同成立要件来看,有“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
李俊革当庭抗诉,认为绿化站已丧失了38年土地使用权续期合同,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绿化站的过错。法院终审裁定,绿化站与滨海公司于1993年3月28日签订的《绿化站综合楼联合投资建设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综合楼竣工之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李俊革一审败诉。
李俊革不服一审判决,以个人名义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定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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