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夏时报(记者帅克聪、陈锋北京报道)
北京城建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发展”,600266.SH)旗下某房地产公司一名员工,虚构投资内部房产获取高额收益,骗取4人共计847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西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诈骗案的诸多细节。《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王阳曾向一名受害人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原钱,并以45%的利息骗取巨额资金,并将其投入地下钱庄,最终无力追回,年仅三十岁便被判入狱。
2月11日,《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城建发展局秘书处,寻求对此事的评论。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不太了解,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名受害者均为前同事
据北京西城法院2月10日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阳,男,江苏高邮人,1991年7月出生,大专以上学历,案发前为北京城建兴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城建兴华置业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城建发展的全资子公司,城建发展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6.5亿元,截至2月11日收盘,城建发展股价为4.64元/股,市值约104亿元。
法院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阳虚构投资内部房源可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童某、丁某、李某、文某共计人民币847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4名受害者中,童、丁、李三人均为王洋昔日的同事,温某则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与王洋在工作中相识。
根据被害人佟某的供述及相关证据,2019年7月16日,佟某的前同事王阳给他发微信称,海淀区西三旗实华龙悦项目三期房源即将开盘,王阳可以以每平方米8万元的内部价购买,开市后再出售。他是做房地产生意的世华房地产,知道小区房源紧俏,每平方米8万元的价格比较低。加之王阳的舅舅王阳是上级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北京城建兴华置业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实华龙悦房源的销售工作。因此,他认为王阳说的话比较可信。
2019年7月至12月,佟某共计转账460万元,其中一部分是另一位朋友的投资。然而,2020年5月29日,佟某给王阳打了电话。但王阳在电话中称,自己还没买房,钱退不回来,于是便报警。
受害人丁某、李某、文某分别向王阳转了80万元、80万元、227万元,他们的经历和佟某类似,都以为可以通过王阳认购这套房子,然后再高价转卖,赚取差价。
最后一位受害人温某将钱转给王洋时,王洋已被其他三名受害人童某、丁某、李某要求还钱,王洋无力归还,王洋向温某承诺:每月偿还本金和45%的利息。
投资地下钱庄是浪费钱
在惊人回报承诺的背后,这笔巨款去了哪里?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阳对公诉方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曾向相关人员询问过内购房的事情,听说可以操作,于是便向受害人要钱,后来才知道这样做不行;随后又想获得一些高额收益,便将钱投入地下钱庄,在无法追回钱款的情况下,又无力还给受害人。
事实上,根据北京城建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部长毛先生的证言,该公司开发了实华龙悦楼盘项目,但该项目并无内购可能,上级监管十分严格,并无内购、特价房源等情况。且王阳在日常工作中,与实华龙悦项目的房源销售没有任何接触。
据毛某介绍,其单位销售的商品房,价格都是按照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价格定价,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上级会严查。其单位查账时,没有发现王阳向其单位汇款的情况,也没有发现王阳本人或通过他人购买了世华龙悦项目的房子。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29日,也就是被害人佟某被王阳告知“钱退不回来”的当天,王阳主动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月11日,华夏时报记者致电上市公司城建发展董事会秘书,就王阳诈骗案寻求评论。接电话的人称世华房地产,对案件不太了解,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秘书及证券代理人向公众邮箱发送的采访邮件全部被退回,理由是“无法与收件人的服务商建立连接,收件人域名可能不存在”。向指定邮箱发送的采访邮件也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在“深深背叛”几位前同事的同时,年逾三十的汪洋也为此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1年11月5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王阳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还四名被害人847万元,对无法追缴的款项,责令王阳返还。
王阳的刑期,从他自首的2021年2月24日开始计算,到2035年2月23日结束。这就意味着,他走出监狱的时候已经40岁,刚步入而立之年。
目前尚不清楚诈骗案一审结束后王洋是否会上诉,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他的一审代理律师,该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一审结束后王洋没有继续聘用他,也不清楚案件的后续情况。
一审中,王阳的辩护律师辩称,王阳是家庭重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还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不适合长期羁押,建议对王阳从轻处罚。
但对王洋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王洋所称其听说可以内部买房后向被害人要钱的说法,王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内部买房渠道,且其也承认在内部买房不能后未将这一事实告知被害人,且在2020年5月前其一直无力将钱款退还给童、丁、李三人并被催促退还,2020年5月后其仍以同样的方式向温某某骗取钱财,意图明显,故对其辩护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方关于王洋家庭状况的意见,法院表示,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故不予采纳。另外,法院表示,王洋虽然自首,但仅供述了诈骗被害人文某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小于并未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