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魏海涉嫌受贿、高利贷转移等罪一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海在担任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副县(区)长、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主力张家爱财物5.2万元及木制餐桌椅一套;非法收受、索要房地产公司、混凝土公司等3家公司财物18万余元,为其提供治安等方面的帮助;并于2012年、2013年向银行借款60万元,用于高息贷款转移。
收受毒枭张家爱现金和家具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2013年12月,魏海为拉拢关系,收受毒恶势力犯罪团伙主力张家爱赠送的一套木制餐桌椅。魏海收下这些木制餐桌椅后交给司机魏某杰保管,直至2016年下半年,魏海才指使魏某杰将这些木制餐桌椅送到其父母家中供其家人使用。
此外,2016年上半年,魏海还接受张佳爱的请求,帮助张佳爱司机张某的堂兄张某尚办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案件,后魏海通过魏某杰收受张佳爱现金5万元及4条“真龙海云”牌香烟共计价值2000元。
照顾房地产公司,接受老板的现金
2014年至2016年,魏海担任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柳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柳州江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熊某所在公司在柳江县实施房地产项目给予治安等方面的关心、帮助,并在柳江县公安局办公室内四次收受熊某贿赂,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向弟弟索贿建房
2015年至2017年,魏海在担任柳江副县(区)长、公安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治安等方面的问题给予关心、帮助,收受王某给予的财物共计7.5万余元。其中,2017年,魏海向王某索要预拌混凝土,供其弟魏某胜在柳江区金德镇建房使用。后魏某胜在代魏海建房期间,从王某处收受魏海代为提供的预拌混凝土172立方米,价值4.5万余元。
2014年至2017年,魏海利用职务之便,对广西新恒景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治安等问题给予照顾、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黄某给予的财物共计3.1万余元。2017年,魏海向黄某要了一批建筑模板,供其弟魏某胜在金德镇建房使用。随后,魏某胜在其房屋施工现场代魏海收受了黄某给魏海的价值1.1万余元的建筑模板。
高息贷款转移非法获利58万余元
除了收受贿赂,魏海还被指控挪用高利贷。2012年12月25日,他从柳江柳银村镇银行借款30万元,并于当天将贷款借给秦某利。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向魏海支付3%的利息,该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魏海每月从秦某利处收取利息9000元,39个月共收取利息35.1万元。
此外,2013年2月7日,魏海从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40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借给秦某利。双方还口头约定每月向魏海支付3%的利息,该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魏海每月从秦某利处收取利息9000元,共计收取利息33.3万元。
经从柳江柳银村镇银行、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调取的被告人魏海的回报清单计算,截至2016年4月30日,魏海从银行借给秦某利的60万元贷款共计向银行支付了102436.98元的贷款利息,同时魏海向秦某利收取了共计68.4万元的利息,扣除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后,其高息转贷获利达581563.02元。
被指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公诉人称,魏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3.9万余元及木制餐桌椅一套。还收受涉毒、涉黑涉恶人员财物,提供帮助,客观上为黑恶势力形成了“保护伞”和“关系网络”,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魏海为牟取暴利,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再以高利贷放贷给他人,获取大量利差,其行为还应当以高利贷转借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数罪并罚。
魏海对受贿罪名不认同。魏海辩称,自己在被指控的案件中,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认为这是一起违纪案件,不是刑事犯罪。同样,他也不认同高利贷转移的罪名。此外,他还辩称,自己不知道张嘉爱涉嫌毒品犯罪,不是“保护伞”。魏海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收过熊某给的8万元,之前的供述都是虚假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接受审查和调查
4月8日,“柳州市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
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魏海(原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接受柳州市纪委监察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拘捕
4月30日,“柳州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
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魏海(副处级)涉嫌受贿案,经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审结,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魏海作出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开除党籍、撤销公职
5月4日,“柳州市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
近日,经中共柳州市委批准,柳州市纪检监察委对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魏海(原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经调查,魏海违反政治纪律,抵制组织审查、移交证据;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未按照有关程序提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下属财物明显超过正常送礼收受范围,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高息贷款,涉嫌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及其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财物数额巨额,涉嫌犯罪。
魏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观念淡薄,严重违反党纪,执法违法,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约束、不知松懈,在明知有关社会人员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公开交往,为涉毒、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影响恶劣。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柳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并报柳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魏海开除党籍、撤销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已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法追诉
7月30日,“融水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
7月30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魏海(副处级)涉嫌受贿、转移高利贷案,依法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调查,被告人魏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柳江县(区)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黑恶势力主力、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柳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魏海以转借资金牟利为目的,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再以高额利息转借给他人,获取巨额利差,应当以高利贷转借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