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及范围解析

发布时间:2024-08-31 08:04:3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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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实行双重标准,且有一个有限的上限标准,即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概念和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业务招待费一般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餐饮、烟、水、粮、茶、礼品、正常的招待活动、安排客户出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例如,某公司本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业务招待费的60%为6万元,最高扣除额为收入的5‰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即5万元。因此,实际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万元,而不是10万元或6万元。简而言之,取两者中较低者。

企业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外,还可能存在筹备期和清算期,这种情况下,筹备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上述标准扣除,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备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清算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没有相关比例限制,计入清算费用扣除。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可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取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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