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被征收人许某的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和平村。因旧城改造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固原市原州区第五小学、市立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征收固原市原州区东至西城路、南至规划路、西至东海街、北至开城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徐某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9日作出元政征补[2016]43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徐某家已向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原州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价值,现申请撤销原州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起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原政部〔2016〕43号)是否合法。经调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政征补[2016]43号)的补偿依据是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上诉人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发证与补偿通知书》(固政发[2011]58号)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实践要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案件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行终134号《徐秀玲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参见《徐秀玲诉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锋、审判员郭晓云、代理审判员韩建宁),刊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129)
盛廷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毕文强
接受CCTV采访
拆迁法律疑难问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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