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小税种梳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你了解

发布时间:2024-09-14 21:03:3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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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花了很多篇幅讲房地产税收中的三大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内容非常多,大家需要时间去消化和理解。在接下来的几节课中,我们会和大家一起梳理房地产生意中的几个小税种,分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如果再加上个人所得税,那么就有6个小税种了。虽然这几种税种的金额在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占比很小,但都是肯定会出现、无法避免的税种,我们也必须熟悉它们。我们先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向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功能是:

一是从经济上讲,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

二是有利于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

三是有利于均衡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镇房地产税基础上设立的,对房地产和物业分别征收税款。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纲要》规定,在全国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政策,将房地产税与财产税合并为不动产税。

1951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1973年简税制时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

1984年,在工商税制改革过程中,城市房地产税分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需求量不断增大,各地地价不断上涨,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率多年来一直没有调整。由于税率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率的空间。

为此,2006年12月,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6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作出第二次修改,随后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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