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兰州市将以实现全市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重”的住房体系,逐步解决住房发展不平衡问题。 ,不足的问题。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实施意见》指出,兰州市力争五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9万套,使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达到12万套,基本满足各类社会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 2020年5月1日起兰州房地产,本市新建住宅项目土地储备供应时,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出让方按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拆迁安置金额、土地权属、拆迁期限等,审核改造投资,确定改造方案,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来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岩滩片区、南转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城关区北苑社区、七里河区老溪火车站片区、安宁区城中村以及整个西固区和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对于旧城,要按照拆房降密度、提品质、疏功能的原则,推动旧城“减量发展”。鼓励企业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利用自有剩余住房作为出租住房兰州房地产,培育租赁市场。政府回购棚户区改造剩余住房,作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渠道。
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对于各类新引进人才,兰州市将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提供人身保障、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专家公寓。
同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覆盖范围。根据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赁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收入和家庭成员人数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及时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针对当前老龄化社会形势,兰州市还将支持培育养老地产健康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培育新型康养养老综合体。研究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可根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赁期限等指标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根据床位数量、采用人数、服务对象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指出,兰州市还将全面鼓励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租购同权”相关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群众通过兰州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租赁市场化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依法登记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鼓励租赁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同时,租赁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也将落实。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月出租房屋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计缴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支持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其与配偶在缴存所在城市没有自住住房且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有住房资源,在市场上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设立住房租赁公司;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提供空置住房。提供管理、维护等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出租经营自己的房屋,统一出租符合消防、卫生、居住等安全条件的房屋,并规范管理。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落实兰州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切实落实限价登记、限购、限贷、限售等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登记,有效控制涨幅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根据地区政策落实情况、精准调控和市场运行情况,商业地产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住房抵押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打黑治乱专项行动,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文丨掌上的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