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解读:背景、意义与推进措施

发布时间:2024-10-16 21:03:0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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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记者采访

采访十堰房产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金林同志

问:

市政府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意义是什么?

一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021年11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明确:十堰市是省政府确定的6个重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推动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规范有序推进,切实解决新市民和青少年住房困难,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问:

谁负责开发经济适用房?

一个:

市政府全面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推广和新公民、青少年扶持工作,调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数据库,监督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对后期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等待工作。

问:

实施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其他县市能否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个:

十堰市是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重点城市。中心城区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区域。主要区域包括毛尖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可根据工业园区和城关镇区域内新市民和年轻人的实际需求,适当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保护对象是什么?

一个:

经济适用住房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套型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负担得起、可持续”的原则确定,租金水平不高于同一地点的同类建筑。优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每两年评估一次。

主要保障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新公民和青少年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新公民。

问:

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途径有哪些?

一个: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重点通过市场方式筹集住房,引导多主体多渠道投资供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住房筹集原则。筹集住房资源的主要方式有:新建、改造和盘活既有住房。

新建工程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增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造主要涉及商业办公、宾馆、工厂、仓库、科研教育等闲置、低效使用的非住宅存量建筑,按照符合规划原则、所有权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并尊重人民的意愿。

鼓励租赁公司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市场现有存量住房进行改造,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出租,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备案;盘活现有存量住房的主要目的是改造政府现有的公共住房和城中村。项目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工棚改建安置房、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均已转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问:

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个:

一是土地扶持政策。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探索利用城镇地区、靠近工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地区的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出租住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上限提高因此。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鼓励工业园区内集中与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相对应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统一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并优先安排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和城市重点建设区,通过转让、租赁或分配的方式提供。 ;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综合运用税费方式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获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后,按照适用的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给自足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原则为改建重建提供融资法律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和商业可持续性。向现有住房存量构成非自有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公司提供贷款;

四是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市有关部门获得的中央补助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拨付给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并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的建设单位;

五是实行居民水电价格。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后,水、电、燃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问: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一个:

为加强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流程,市政府设立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区各市政府(管委会)、市政府设有以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十堰房地产联合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评审组和专家咨询组。联合审查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获得市政府批准。住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以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将工程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为一个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对闲置、低效使用的商业写字楼、工厂、酒店、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家顾问组将对其是否符合规划和条件进行技术审查。使用安全,将通过审核 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颁发《十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允许其转为保障性住房出租房屋。

问:

哪些人可以申请租用经济适用住房?

一个:

十堰市城区新公民、青少年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向产权单位申请租赁。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个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十堰市无房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经产权单位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每个申请人或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申请人名单及租赁合同须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问:

什么情况下需要腾出经济适用房?

一个:

申请人离开十堰市十堰房地产联合网,在本市取得自有住房,违反租赁合同腾出租赁住房条款,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允许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应当腾出。 ,终止合同的履行。

问:

租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吗?

一个:

不能。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严禁违规经营或者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之名骗取优惠政策。

问: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考核办法有哪些?

一个:

市委、市政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纳入县市党政班子年度考核,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建立市级检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检测评价在每个地区,重点评估开发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对促进新公民解决方案的影响。以及年轻人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运营服务全流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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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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