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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后,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防范商品房销售合同效力风险,应注意:
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01
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0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03
利用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
0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0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06
当事人约定以登记备案程序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已接受的除外。
07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0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02
行为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终止代理权限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03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04
起诉前,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的情形:
0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02
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03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受害人请求撤销的;
04
买受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房屋已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实,并请求撤销的;
05
善意相对人请求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06
行为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在委托人追认前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善意相对人请求撤销的。
以下是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各章节的一一解读及注意事项清单,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本章确定了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
1、营业执照登记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必须准确填写
2、委托销售经纪机构,应选择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信良好、专业能力较强的中介机构;您应当签订书面、完整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期限和服务内容;严格审核中介机构发布的信息。销售广告内容及宣传活动;利用存款、专户等方式向中介机构收取销售货款,加强监管;严禁中介服务机构转委托。
审查购房者购房资格及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审核采购人主体资格,公民审核身份证,法人审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级批准证明等;
审查买方委托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房屋,审查监护人身份证件
审查买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公民,审查职业背景、个人收入、税单、其他产权证明、信用记录;对于法人,审查注册资本、营业额、税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等。
3、卖家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泄露未经授权获得的买家信息。
第2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出让还是划拨。
2、根据项目《房产证》信息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房地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请注意
3、经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名称向房管局登记时使用的名称通常与推介案例名称不同。因此,在进行促销时必须提醒顾客。
第二条 预售依据
1、根据《预售许可证》明确备案机关和备案号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本文涉及施工术语和简要规范。填写信息时,必须综合比对《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如实填写房号。 、阳台、楼层等信息避免错误。
2、商品房规划用途根据《房产证》填写,通常包括办公、住宅、商业、商住、停车等,用途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履行法定程序。
3、主体结构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报,包括剪力墙、砖混、钢混、框架等。不同结构的房屋其功能和耐久性不同。
4、商品房的楼号、座位号、单元号等基本信息根据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填写。房屋建筑面积以预测图纸报告结果为准。
5、商品房建筑面积=单元内建筑面积+共有总建筑面积
套房建筑面积=套房使用面积+套房墙面面积+阳台面积
在预售证明提交审批之前,必须提供预测涂装报告。商品房合同签约面积信息以送审的预测涂装报告为准。
6、层高是指一层到另一层的距离。由于层高与净高不同,通常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层高为标准层高。层高的定义和标准通常在补充协议中载明。
7、阳台有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两种,对于计算商品房面积至关重要。根据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封闭式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开放式阳台按总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的大小会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影响,对于大面积的住房影响更大,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第四条 抵押情况
1、根据房地产用地性质,如实填写本条。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抵押,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建造的房屋需要预售的,出卖人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第五条 住房权利状况承诺
1、本条保护买受人权益,要求出卖人对房屋产权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二次销售、不存在司法查封、限制转让等情况作出承诺。如果卖方违反这些承诺,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备案或认证,业主可以要求退房、退还利息,然后获得最高“所付价款双倍”的赔偿。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较重。因此,开发公司应避免触及这条“高压线”。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定价方式及价格
1、计价方式共有三种选择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一份合同只能选择一种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商业地产交易中的单价是按单位计算的;建筑面积等于内部建筑面积(内部使用面积、内墙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及走道、地下设备、门卫)房间等是业主常用的公共部分)。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说,住宅通常是按照建筑面积来定价的。以获得最大利润。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交前向买受人收取订金性质费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收取的费用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的补偿。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费用退还买受人。
2、三种支付方式中,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选择。
一次性付款的初衷是购房者在期限届满前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价款。但实践中,大多数卖家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支付90%-95%的购房款,剩下的5%-10%的购房款将转入房屋。交货时或出具产权证书时付款;此外,卖家通常会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以鼓励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是指买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时间付款。我国在出售旧公房时普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职工买房必须先缴纳房价的30%至50%,余款必须在5年或更长时间内还清。分期付款的分期时间、分期比例等内容需由卖家自行决定。分期付款条件下,客户容易出现逾期问题,因此不建议使用分期付款方式。
抵押贷款不是分期付款,而是更类似于一次性付款。原因是,客户与银行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银行代客户一次性向卖家支付房款。
因此,卖家如果选择分期付款方式,需要关注买家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状况,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本条规定的监管银行一般为出卖人的土地抵押权人。严格执行该规定,有利于维护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和买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1、本条规定了买受人未按时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主要发生在买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时。因此,对于通过这两种方式结算房款的买家来说,卖家需要谨慎经营,防范风险。对于采取抵押贷款的买家来说,卖家的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此时买家仅与银行有借贷关系。
逾期时间要求由卖方根据业务情况和收款要求确定。通常的选择范围是:30天到180天。
第4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及交付程序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1、本条所附交付条件为并行条件,即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当然,也可以加上其他条件,但对于卖家来说,可以尽量少。 ,实现快速交付并降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房是住宅,出卖人还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2、通常增加第三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物业管理已初步实施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1、本条关于交货时必须具备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协议中,提出了更明确、更高的要求,要求卖方不仅要自建水、电、热、燃气设施设备在自己的项目中,还实际接入了市政管网,保证供应。而且,卖方必须负责办理开通水、电、暖气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使用条件以开发申请方案和相关审批为准。
2、由于供暖的特殊性,需要注意的是,供暖的标准只是室内供暖管道安装到位,实际供暖需由买方向相关市政府提出供暖申请部门在移交后的第二个供暖季。
第十一条 交货时间及程序
1、本条规定交货时间不得少于提前10天并办理交货手续。卖方未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且不能满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产生的逾期交货责任由卖方承担。
2、同时还明确交付的房屋是否存在屋顶、墙壁、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破裂、硬件损坏、灯具、电器故障等质量问题和其他电气设备要正常工作,必须自行修理。房屋自验收之日起数日内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交付房屋。这意味着,修缮期间,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仍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出卖人应在附件中注明:①房屋存在墙体或楼板空鼓、局部角漏、细小裂缝等建筑常见质量缺陷,但不构成主要质量结构问题,不影响正常生活。购房人因主体质量、结构没有问题而拒绝签署房屋交房单的,视为房屋已交付。
3、因买方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时交付的,卖方应作出说明,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买受人完成出卖人书面通知指定的交付手续之日起,出卖人即视为已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商品房及设施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内的设备、设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逾期交货的责任
1、本条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该条应相当于合同第八条中买方的逾期付款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2、对于卖方来说,建议延长逾期交房的期限,以减少卖方的违约责任。
第5章
如何处理区域差异
1、由于购房时房屋实际面积与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情况很常见,新版《商品房管理办法》专门章节规定了如何处理面积差异买卖合同样本”。依据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2、法律上处理面积差异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套房内建成面积计算,二是按建成面积计算。原则是多退少补。误差率在3%以内(含3%)的,按实际结算;当错误率超过3%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例超过3%的部分房价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属于买方;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规定面积,卖方将按房价超出3%的双倍返还给买方;第三种按件计价,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处理方式。
3、实践中,卖家通常按照第二种方法处理面积差,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格。
第6章
计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1、商品房预售中,从签订合同到交付房屋有较长的时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卖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规划变更。本条规定了商品房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时调整规划方案并征求购房者意见的操作程序。
2、需要注意的是,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卖人应当自变更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即使规划部门批准了规划变更,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仍有权解除合同。
3、方案变更时买方未解除合同的,双方可商定卖方赔偿损失的方式。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发生变更属于正常现象。如果一些重大变化需要对已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往往会影响商品房的约定质量。本条规定了设计变更时对采购商的征集。意见处理。
2、明确规定的设计变更包括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单元类型、空间尺寸、朝向、采暖及采暖方式等。此外,双方可自行约定其他类型的设计变更,通常包括: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容积率、绿化率等的调整;房屋节能指标变化;商品房的变化 建筑物前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发生变化
3、此外,增加“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的除外”条款,减少卖方责任。
第7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1、卖方应保证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还需要支付【双倍支付价款】或【买方将遭受全部损失】的赔偿。
2、如果装修、设备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房地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卖方通常选择:双方在商品房交房文件上记录并确认,由卖方负责180天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卖家承担。买受人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拒绝办理商品房的交房手续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责任。
3、如有样板区,出卖人应现场注明装修标准,并参照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1、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修理责任,但可以协助修理并支付维护费用。人们承受它。
3、保修期内,双方必须约定保修通知期限。卖方应注意,超过此期限卖方未履行保修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买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在此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将由卖家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
1、0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需约定质量保证连带责任人。并在附件中提供质量保证证明。
第8章
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合同范本规定出卖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期限最长为30日。双方也可以约定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
1、合同范本规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所有权过户登记。
2、卖方通常选择约定较长的取证期限(如360天、540天),给开发商留出充足的时间进行产权登记,有利于减轻卖方的责任。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时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可按模式规定的方式协商一致,即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同,或者他们可以自行商定其他方法。通常卖方会选择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这一问题。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而未被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的,按日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第9章
物业前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本章的规定是: 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
2、根据卖方选择的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公司名称、物业管理期限、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收费和计费方式通常为包干制,即物业服务包干,物业管理公司自负盈亏。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来赚取更多的利润。
3、物业费的价格结构通常包括物业劳务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物业区域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享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日常维护费、绿化维护费费、综合管理费。 、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营费用、法定税费。
第10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区分
1.建筑物差别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合同模板规定至少以下部分为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过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道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件; 2、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城市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个人明示拥有的除外)以及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车的场地空间及物业服务用房
3、双方还可就规划停车位、会所等建筑设施的归属达成一致。但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其拥有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此时可以将产权转让给买方;如果没有取得地下停车位产权证,转让的通常是停车位的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税费
1、该税费是指商品房销售时向相应部门缴纳的税费,通常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范本已预先约定卖家的行为准则。
2、买受人在商品房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用途、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因此,卖方通常会附加一条条款:商品房平台及其他非承重结构不得建造建筑物或堆放物体或人。因买受人违反《住宅业主手册》、《业主临时管理协议》规定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服务
1、本条规定了服务条款。发出的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常通过邮政快递递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