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公司财物被扣押,但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撕毁封条,擅自转移被扣押的货物。 让我们从头开始。
2018年8月,在杨某与浙江省海宁市某公司王某、卢某之间的盈余分配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公司盈余的70%。 一万多元。 但协议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 同时,公司全部财产被查封,并张贴查封公告。 并封存,并将扣押的物品移送评估、拍卖。
2018年10月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被执行人王某表示将与申请人协商,并承诺在11月底前支付欠款20万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该高管还再次口头告知王某其公司财产已被查封,并告知其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法律后果。 但缴费期满后,王某违背承诺,不再接听法院电话。
2018年12月5日,执法人员与评估人员前往海宁市某公司对查获的财产进行评估长兴法院拍卖网站,发现仓库已被他人租用,存放的货物不翼而飞。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据调查,他们获悉,被扣押的财物已于2018年10月被移走,部分货物被转移至嘉兴、海宁的其他工厂。 12月初,又一批货物转运至长兴。
2019年1月3日,法院再次联系王某,立即通知其到庭,询问相关情况。 王某称,他知道公司财产被查封,但为了与长兴合作,他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长兴法院拍卖网站,仍将其转移给长兴。
虽然货物已被转移,但法院仍在全力追回货物。 转移至嘉兴、海宁其他仓库的货物已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发放给申请人。 2019年4月22日,转运至长兴的货物最终被扣押并运回海宁。 该货物也将由法院依法拍卖。 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罪。 海宁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王某于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调查中。
法官表示:法院一旦依法采取查封当事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封印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