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婚姻房产纠纷十个常见焦点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24-11-20 09:02:0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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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家庭中最值钱的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 《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夫妻财产纠纷作出了新的解释。结合《婚姻法解释(三)》新规定,对婚姻房产纠纷中常见的十大焦点问题解释如下。

1.如果夫妻不离婚,可以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的除外:债权人的利益: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妻子;

(二)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书面协议单独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从其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分割股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在丧失共有基础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时可以请求分割。当夫妻之间的共同基础丧失时(即离婚时),共同财产当然可以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分割。但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事由”时,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分割。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必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离婚后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以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取所有权原则和用益物权原则,法定孳息采取议付原则和交易惯例原则。婚前房产是配偶一方的重要个人财产。婚后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知识产权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如何识别兴趣和自然升值这两种情况尚不清楚。 《婚姻法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续利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3. 如果您承诺将房地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可以反悔吗?

《婚姻法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变更前撤销赠与的。捐赠财产已登记,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为了取悦爱人,热恋中的男女许诺将自己的房产捐给对方,但当关系破裂时却又后悔不已。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捐赠财产权利转移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规定》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须经房屋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予另一方的条件,实践中应注意这一点。

4. 父母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且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可以购买房产。根据该法规定,仅视为赠与其中一个子女,该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一个 配偶。”

在我国,孩子结婚后,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是很常见的事情。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些父母花了一生的大部分积蓄给孩子买房子。根据此前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由谁支付,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房地产合同纠纷,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把所有的钱都花在给孩子买房子上。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为孩子买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犯了投资房屋的父母的利益。 ,这对于出钱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将产权登记在投资购买的房屋的父母和子女名下更为合理合理,并且视为父母仅赠予其中一个子女的礼物。这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利于解决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利。

特别修正。 12月18日发表的文章《》第25条有误。特别修正。

5、离婚时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投资,且产权登记在子女之一名下的,按照其母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视为双方共同拥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丈夫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当视为赠与。对丈夫和妻子,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向一方赠送礼物。 “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性和女性在结婚时都应该考虑是否拥有房产?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办?分割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夫妻双方的份额分割财产。母公司各出资额为符合社会常识,也能起到化解纠纷的作用。

6.如果用按揭贷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未清偿的贷款为该财产当事人的个人债务权利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对方补偿。 ”

在离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机械标准,将抵押房屋划分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可能对一方不公平。健康)状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承担了购房、销售的合同义务。房屋已履行,即一方在婚前已获得房屋。除了购房合同中向买方确认的所有债权外,婚后获得的产权只是产权的自然转变。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将抵押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是比较公平的。

7、如果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房产的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额,由产权登记方补偿。财产权离婚时,另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现象很常见。一般来说,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如果几年后离婚,共同嫁妆可能会消失,但作为家庭最有价值部分的房地产可能会升值。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婚后还贷所涉及的财产增值部分不进行分割,那就公平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夫妻一方共同还贷的数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双方首先会讨论房子的归属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上述原则作出裁决。考虑到房产增值的好处,业主应当向配偶提供一定的补偿。这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一定程度上说明夫妻双方都是“地主”,比较公平。

8. 如果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另一方可以收回这笔钱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拥有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出售财产,则属于擅自处置行为。 《物权法》规定:“无权分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有权追回: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转让价格合理的; (三)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有合法性的;如果需要的话已经注册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享有权利。向无权分配财产的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屋由夫妻共同所有。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不得收回该房屋。 ,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投资购买改造房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该房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房的时候可以被视为债权。”

住房改革与一定的职工身份密切相关。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有资格获得房改住房,且这种身份资格不能转让或变更。具备房改房业主资格的人以符合资格的人名义投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无法取得房改房产权。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不能算作购房款并成为产权所有人,只能作为登记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10、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一方又后悔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以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协商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前提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协议离婚。实践中,离婚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以实现离婚的顺利进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办理离婚时,一方后悔不愿按照原协议履行,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依法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双方同意离婚但一方有悔罪权的,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婚姻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事先达成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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