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折旧处理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09 08:05:0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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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看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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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减税?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如何处理折旧?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意见,地方税务局也有不同的理解。以下仅供参考。

江苏省税务局 12366

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结算时,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是否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实际确认的支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已确认的费用”。因此,计提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问:拟出租的房产由固定资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分类为资产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是否不需要折旧和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实际确认的支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需要计提折旧,不属于“公司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因此,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陕西省税务局 12366

问:本公司某房产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在税法认可的折旧期限内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按照房产原值直线计算房产折旧,并在收入前扣除税?

答:12366仅回答税收政策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相关制度或咨询专业人士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个会计学科概念,在税法上被视为一般固定资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4年;

(5)电子设备,3年。

由此产生的税收差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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