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执行异议中车位优先权案件分析:李奕成与甘肃银行二审判决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0 08:08: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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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爱抵押执行反对的停车位

case索引】

Gansu Bank Co.,Ltd。的Lanzhou Central Plaza分行的Li Yicheng和其他关于平民执行异议诉讼的第二案件的民事判决[案件编号:(2022)最高法院民事民事决赛第80号]

【事实和上诉原因】

第一例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并不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安全权的执行也属于货币债务权的执行。第一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处理执行异议和人民法院的副本的几个问题上的第28条的适用”是,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在执行货币索赔时,无需优先付款的房地产审查规则是不清楚的事实,法律的应用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国家法院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的第127条(第254号法律),在执行货币债务期间,商业住房消费者以外的普通买家提出了以该人名义注册的房地产索赔受执行。如果要求将异议排除在执行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则应按照法律对“至尊人民法院的规定第28条,涉及有关处理人民法院的异议和副本的几个问题”。 Li Yicheng是商业住房消费者以外的普通买家,而执行异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规第28条,涉及有关处理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和复制的几个问题” 。 Li Yicheng喜欢执行对象。足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权利和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中发现的事实,李伊兴(Li Yicheng)享有该案所涉及的停车位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可以根据法律排除Gansu 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的抵押权。原因如下:

1。案件中涉及的停车位是住房的必要辅助设施,其属性是保护所有者的基本生活权利。

尽管停车位不属于住宅物业,但根据法律,它是满足所有者住宅需求需求的必要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第74条规定:“在建筑区域内,计划用于停车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所有者的需求。”住房和城乡开发部发布的“城市居民区规划和设计规格”规定:“住宅汽车(包括通勤车辆)必须配备停车场和仓库……”,这显然可以规定建筑单位在城市商业住房建设阶段。应设计和建造停车位和车库,以满足所有者的需求,并应给出特定目的。广州城市所涉及的停车位所在的地方,也显然要求“计划为停车车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租金和车库租金和销售管理规定,应首先满足所有者的需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如果用于停车汽车的停车位数少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屋数量,则房屋的买家只能购买或租用计划在此真正的停车场的停车位遗产开发项目。有了法律及其功能,就是满足社区所有者的生活需求。商业住房提供的住宅功能的必要扩展和扩展。在一个现代的社会中,私人汽车越来越多地成为普通家庭的日常运输工具,使用停车位的权利与所有者的居住权密切相关,并且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属性。对于社区所有者而言,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和车库的设备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生命兴趣,应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Li Yicheng是案件涉及的社区的所有者。他购买的停车位是他购买的住宅物业的必要居住设施。自购买以来,它已被用于将车辆停放到今天。因此,可以确定,李伊兴购买的停车位具有必要的居住权属性,这些属性属性特别受“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29条,涉及有关处理执行异议和重新考虑案件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

2。LiYicheng首先购买并占据了用例中涉及的停车位,应根据法律保护其权利。

Li Yicheng and Huajun Company于2016年5月31日签署了“ Yufu停车空间订阅”,同意Li Yicheng订阅由Huajun Company开发的广州××District的停车位号××Road。 Li Yicheng向Huajun Company支付了288,000元的订阅付款,自购买案件涉及的停车位以来就一直在使用。 2016年7月4日,Gansu 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处理了涉及的停车位的抵押贷款注册。 Li Yicheng and Huajun Company签署了“ Yufu停车位订阅”,这是双方的真正意图,这是合法且有效的。 Li Yicheng负责支付购买价格,Huajun Company有义务将停车位的所有权转移到Li Yicheng。 Li Yicheng支付了所有购买付款,Huajun Company也提供了停车位。 Li Yicheng实际上占领并使用了案件中涉及的停车位,并履行了“ YUFU停车位订阅”下的主要义务。 Li Yicheng已获得购买,使用和利益从购买停车位中获利的权利。只有Huajun公司才能履行完成财产注册程序的义务。可以实现整个YUFU停车位订阅信中停车位的所有权的目的,也就是说,Li Yicheng获得了停车位的完全所有权。 。从双方之间的整个合同绩效过程来看,这与习惯性的第一次交货做法一致,然后在我所在国家的房屋和停车位中注册。此时此刻,李·伊钦(Li Yicheng)所享有的不再是简单的债务,而是几乎完全拥有所有权。 Huajun Company只是名义所有者。 《财产权法》规定,房地产财产权利是有效使用的要求。注册是一种公开披露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披露方法。在注册房地产受让人对第三方获得独家效果后。但是,房地产财产权的注册只是一项原则,《财产法》第9条和第142条规定了例外。

第142条规定:“建筑土地正确持有人建造的建筑物,结构及其辅助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筑土地的正确持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这是相反的。”建筑物的所有权通常由建筑土地的正确持有人所有,并根据综合房地产原则。当他人有证据时,根据法律将确认另一个人的所有权。注册不是进入获得权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将发达商业住房的预售视为《财产法》第142条规定的一种情况,实际上认识到商业住房的买家也可以成为房地产之前的人登记。所有者是注册效率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李·伊奇(Li Yicheng)涉及的案件停车位的权利由于其付款和交付而获得了事实上的所有权,并有权拥有一定的公开披露。同时,《财产法》第190条规定:“如果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结束之前已租赁,则原始租赁关系将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如果在后租用抵押财产抵押权是建立的,租赁关系不应反对注册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405条补充说,承租人拥有租赁财产,以应对抵押后权利的要求,进一步阐明抵押贷款后违反抵押贷款权的公共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Li Yicheng and Huajun Company有买卖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但《民法典》第405条的精神在处理保护先前权利和以后的权利时具有参考价值。因此,李·伊钦(Li Yicheng)在案件涉及的停车位中获得的权利应大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并且他的财产被公开披露,以稍后设置的抵押权。 Gansu 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应有适当的义务,以关注Li Yicheng的权利。 。

3。Gansu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未能履行其在案件涉及的停车位设置抵押权利时要注意的必要义务。

4。Gansu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的优势是防止和控制该案所涉及的风险。

尽管Gansu 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在案件中涉及的停车位中有抵押贷款,该案件有与第三方战斗的作用,但Li Yicheng实际上在抵押贷款之前占据了停车位,并付出了全部价格,并没有过错不注册财产权。甘努银行中央广场分支机构在稍后将抵押贷款设置时未能履行其必要的护理义务,并且有过错。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首先保护李·伊钦(Li Yicheng)的权利。因此,可以确定,李伊关于诉讼涉及的停车位的甘西银行中央广场分支机构的抵押权的处决合法权利。第一案法院仅以李·伊奇(Li Yicheng)享有案件涉及的停车位的权利为由,驳回了李·伊奇(Li Yicheng)的处决反对,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有关的有关几个问题的规定的第27条如果支持Gansu Bank Central Plaza分支机构的诉讼请求,则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和重新考虑案件进行处理,该法律将不正确地申请,并且该法院将根据法律对其进行纠正。

【法律和法规指数】

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执行货币索赔时,关于处理异议和重新考虑的人的反对和重新考虑案件的规定,买方对以房地产开发名称注册的商业住房提出异议要执行的公司,符合以下情况,如果将其权利排除在执行之外,人民法院应支持:

(1)在人民法院被密封之前签署了一份法律和有效的书面销售合同; (2)购买的商业住房被用于居住,没有其他房屋以买方的名义居住; (3)支付的价格超过了合同协议。总价的五十%。

“这一裁判的观点是由律师孟·林夸(Meng Lingquan)根据裁判的主要文本汇编的。可能会误解原始判决的原始含义,这仅是为了自我学习,并且不会争论或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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