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意见精神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审议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经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3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1973045967@qq.com,或直接通过本网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
附录:
1.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起草《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说明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1 日
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银行关于规范保全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民法院关于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办法》(法[202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征收、存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是指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位、车库、库房及预售地下空间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在第一次不动产登记完成前,所有尾款由买方按约定支付,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预付款、银行按揭按揭、住房社保按揭等购房方式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各市(市)房地产(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预售资金的监管(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房地产(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做好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银行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具有监管能力、服务水平、资信良好的建设银行,可确定为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监管工商银行)。 确定对建行进行监管的,应当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合作合同。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完善了对建行监管的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对交通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 建设银行拟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 建设银行应严格监管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分支机构,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监理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一张预售牌照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立一个监管账户。 一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托管账户。 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款存款、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监管账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协议书》中注明,并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监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建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各方职责和监督指标。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详细方案,明确项目各栋的开工、竣工时间、类别编制监理台账、项目投资、建设顺序进度、阶段性预售、资金使用等分类规划安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理合同。
第十条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第一次批准。 变更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划转至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账户变更信息,并通知相关建设银行和买方书面。
第十一条 购房人支付预售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商品房预售款缴纳通知书》,引导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直接存入账户、银行转账等对应的监管账户; 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付通知书》和建行汇票(缴款回执)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缴款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购房者为购房申请抵押的,抵押贷款接收单位(工行、住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应按欠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直接将抵押划入相应的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限额内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监管账户中为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数额,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协议金额等激励措施确定。项目交付和使用的条件。 监理部门按不高于上年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算的商品房建设工程综合造价的1.3倍,加上不可预见费用的30%核准。 . 整体家装预售项目重点调控资金在毛坯施工项目成本基础上每平方米减免1000元。
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存在的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监督账户中的重点监督资金专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外的重点监管资金部分为平时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和缴纳退税、税费、工程款等。按揭等
第十五条 预售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代建及商业综合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首次预售前单独开立监管账户,并确定金额重点监管资金参照预售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售房监管账户形成的正常监管资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划入单独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受监管的建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募集重点监管资金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监管账户报表;
(三)用于支付订购建筑材料、设备或者租赁设备的,应当提供购(租)用协议;
(4)如用于支付建设单位工程费的,应提供施工协议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和付款证明;
(5)如用于支付退房费用,需提供退房合同、买方身份证明等;
(六)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需向监管部门提交《一般监管资金筹集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表》和资金说明。
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支出的5%后,方可申请筹集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项目进度节点分配。
(一)达到正负零的,可提取使用毛坯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指标70%以上,全家装商业重点监管资金指标剩余75%住房项目可以提取和使用。
(二)主体结构达到一半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指标60%以上可提取使用,整装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指标65%以上可提取使用住房项目可以退出和使用。
(三)主体结构封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剩余40%重点监管资金指标可提取使用,家装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指标剩余50%可提取使用撤回和使用。
(四)完成外立面、门窗安装、脚手架拆除后,毛坯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剩余25%以上可提取使用,剩余部分重点监管资金可提取使用。整套家装商品房项目监管资金可以提取使用。
(五)完成预审备案的,重点监管资金超过5%额度的剩余部分可以提取使用。
(六)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成且监理合同无其他约定的,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理。
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现场检查,对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主体结构封顶、备案等三个使用节点进行初审竣工初步检查。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支付必要的建设资金和物资储备以保障项目交付的,经政府预审后,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建设项目节点的分配比例项目所在地及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募集资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并出具《专户募集资金通知书》。经初步审查符合募集资金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
(二)受理单位与申请目的不相符的;
(三)上一笔资金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更正的;
(四)其他不应提出的情形。
通知单只能签收一张,与记载的事项完全一致。
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债务人、材料债务人、租赁设备债务人等请求动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材料、设备和其他项目建设资金需要资金,或买方因购买协议终止而申请退还货款的。 监管部门同意初审的,受监管的建设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支付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守信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货款以符合条件的商业建设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现汇现付替代。工行在他们的监管之下。 重点关注监管资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监理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完善应急监管账户,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优先保障项目建设和维护。项目。 为保证交割相关资金总量,监管建行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对该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理,并持《专项资金取消监理通知书》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报监管建设银行备案。 取消托管账户程序。
监理项目控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存在建设资金风险的,在监理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其控股公司优先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项目剩余监理资金。 保交大厦项目建设中开发的其他风险商品房项目。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停其监管资金募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协议;网络签约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按月足额从本项目农民工资专户提缴劳务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理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监理资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监理资金的,由市、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监管 交通银行应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合同,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台账监控工作,定期与监管对账。同级部门配合监管部门组织预售资金执法检测监督工作。 监理行未及时将预售资金录入监理系统、未直接将抵押划入监理专户,或经监理部门初审批准后未及时支付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暂停银行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监管 交通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准,私募筹集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批准募集资金不及时批准,不应当批准募集资金不及时批准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办理程序、拨付标准等,制定商品房预监理专户监理合同文本。 ——销售资金,实行监管账户开立、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监管账户注销等业务“全流程网上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已纳入监理的项目(楼),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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