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有相应规范,其中规范第 4 号涉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的投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来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房地产项目计划管理,同时要严格遵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且还需符合以下这些规范性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后,若将其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那么暂不予备案,以下这些方式也属于暂不予备案的情况,比如: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向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等。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所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受托义务的勤勉尽责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的义务,也就是要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目的是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能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途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给予融资,以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为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并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时,资产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的相关信息,还要披露项目的情况以及担保措施等信息。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时,资产管理人需要完善资金账户管理以及支付管理流程房地产项目计划管理,还要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持续监控,以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7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