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房地产 克拉玛依市出台新政: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大幅降低

发布时间:2025-03-26 19:02:3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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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30 日到 10 月 17 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消息,将《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以及起草说明向公众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居民在换购住房时可退还个人所得税。此规定的时间范围是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纳税人若出售本市的自有住房,并且在现住房出售后的 1 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就能够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会降低。其中,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被调整为不低于 15%,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25%。并且,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被取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结合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落实人才购房补贴。对于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 0.5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公积金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其个人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从 85 万元提升到了 100 万元。对于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时,在依据规定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之上,最高能够上浮 30%,不过上限是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

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来支付本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在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时候,缴存人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其配偶能够提取不超过 10 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的改造费用。

克拉玛依市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这些措施是市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且为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满足居民购房需求

2022 年 10 月 1 日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克拉玛依房地产,居民可以办理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在此期间,纳税人若出售本市的自有住房,并且在现住房出售后的 1 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那么就能够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时,若家庭成员范围包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在 90㎡及以下的,契税按 1%税率征收;面积在 90㎡以上的,契税按 1.5%税率征收。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面积在 90㎡及以下的,契税按 1%税率征收;面积在 90㎡以上的,契税按 2%税率征收。

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若家庭成员(包含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没有成套住房,不管之前是否利用贷款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都按照首套住房来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降低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以及利率水平。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被调整为不低于 15%,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25%。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被取消。各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依据本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客户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每一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五)落实人才购房补贴。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在我市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且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一年,若为非本市户籍,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期间购买首套自住房,本科(具有学历学位双证)及以上毕业生可获得 1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大专毕业生可获得 0.8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可获得 0.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升了,从 85 万元提高到 100 万元。对于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他们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时,在依据规定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之上,最高能够上浮 30%,不过上浮后的额度不能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并且要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来支付本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当父母或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缴存人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能够提取不超过 10 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的改造费用。在已经开展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础之上,又新增了开展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克拉玛依市有这样一类缴存人,他们没有自有住房,而是租房居住。对于这类缴存人,每户每年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方面的额度,从 2 万元提升到了 2.5 万元。

二、合理安排用地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优化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对规划用地指标进行优化,增加低开发强度且高品质的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对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进行优化,在出让合同签订之后的 1 个月内要缴纳 50%的土地出让价款,剩余的价款能够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 1 年内缴清。

加快存量用地的开发。若项目的投资额未达到 25%,便可进行预告登记,等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对于已经出让但尚未建设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环保等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把用地性质调整为住宅用地,或者调整为养老、医疗、体育、文旅、教育等产业用地。对于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住宅房地产项目,能够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的情况下,倘若涉及到变更规划条件、调整建设规模以及对住房套型结构进行优化等事宜,依据法律、条例以及规范的要求,可以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三、大力促进商品房消费,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

推进住房的“以旧换新”工作。将其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以及消费品的“以旧换新”行动相结合,对居民进行支持,让他们能够“卖旧买新”。鼓励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购房人三方相互配合、协同行动,达成“旧房先卖”并且“新房优买”的效果。

支持优先化解存量商品房。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等可通过集中团购商品住房来满足职工住房需求;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国有企业经批准需调整或增加办公服务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时克拉玛依房地产,原则上优先对库存非住宅商品房进行置换、购买或租赁。

允许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改建商品房。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收购以及内部装修等方式,把符合条件的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依照程序转变为公寓用于出租或者出售。鼓励社会主体租赁或者购买较为集中的商品房,在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的范围内进行改造后用于租赁、民宿等运营活动。在能够满足使用安全的条件下,对于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并且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的情况,按照居民用气、用电价格标准来执行。

四、优化政策执行标准,提升房地产市场信心

各区需结合辖区内的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房地产发展形势,同时考虑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分配等情况,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进行优化。在土地出让之前,要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且实行“一地块一标准”。

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并充分加以利用。各辖区要依据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以及用地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中商业和停车位的配比。要加强区域的统筹协调,充分运用周边已有的配套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服务半径,合理地配置社区用房、幼儿园、蔬菜直销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建设。

积极推动商品房现房销售方面的改革。促使商品房销售模式加快从预售朝着现售进行转变,以此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实行“一地块一政策”的现房销售试点项目,经市、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后,能够被当作特殊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以约定 2 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并且首次缴纳的比例不能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规划、施工等手续可以容缺办理。

建立并健全能够促进房地产发展的服务机制。构建起涵盖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各个环节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精简,让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能够通过一网通办来完成,整个流程的审批时限从 60 个工作日被压缩到 50 个工作日以内。

全面落实“交房即交证”以及“带押过户”。对于已完成房产交易备案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新建商品住房,实行“交房即交证”。全面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以此来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本文件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其有效期为 2 年。原《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克政办发〔2024〕2 号)将被废止。在这期间,如果遇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那么就以最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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