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建新受贿819万获刑 37起受贿事实曝光

发布时间:2025-04-14 09:09: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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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建新在新疆住建系统工作了很长时间。他想方设法开辟财源,有数十家企业向他行贿。这些企业中包括绿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一些知名的房产企业。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_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_绿城房地产集团

李建新 资料图

9 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他们送钱只是为了维系关系。李建新曾供述,他会主动询问对方是否有需要帮忙解决的事,或者在对方未提出时,他也会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新疆乌鲁木齐中院针对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此判决中披露了李建新的 37 起受贿事实。

最终被判处 11 年有期徒刑。

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知情的情形下,将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以及存放地点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而这一行为被法院判定为自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7项受贿事实:

为企业招投标等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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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今年 63 岁。他曾担任过库尔勒市委副书记。还担任过巴州建设局书记、局长。也曾担任过新疆建设厅副厅长、厅长。以及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6 年 3 月 18 日,新疆纪委对其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7 年 1 月 18 日,新疆乌鲁木齐的中院在一审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审理的是李建新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一案。3 月 31 日,该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中,认定了检方所指控的 37 项事实。

判决书认定,李建新收受了以下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贿赂: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昌吉市盛业监理公司、新疆华源集团、新疆拓达建筑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并且,他在工程招投标及承揽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

此外,李建新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他为福星集团提供了帮助,包括资质评定和升级等事宜。他也为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评定、升级等工作提供了帮助。同时,他还为新疆中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建设公司以及乌鲁木齐市亨利元装饰设计公司的资质评定、升级和企业年审等提供了帮助。

还收受了价值 2 万元的中石油加油卡两张。

享受开发商的购房优惠被认定受贿

绿城房地产集团_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_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检察院称,在 2009 年至 2014 年这段时间里。李建新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在以其亲属的名义购买乌鲁木齐本市的绿城百合公寓时,在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下,接受了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的 36.9 万余元购房优惠。并且,他先后多次收受了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某的 48000 元购物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占到 50%。同时,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也是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实缴出资额比例占到 75%。

在庭审过程中,李建新的辩护律师指出,李建新在绿城百合购买房产时,仅仅缴纳了 100 万元定金,并未支付全部款项。正因如此,房产公司尚未向其交付房屋。并且绿城房地产集团,对于对方给予的优惠性利益,李建新一直未曾获得。所以,不能将期待中的利益认定为受贿。

乌鲁木齐中院称,2003 年时,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及收受财物的既遂问题。此问题应当以行为人是否能够对财物实现实际控制作为标准。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在本案中,李建新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交付了 100 万元定金。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据,也分配了具体的房号,李建新还拿到了房门钥匙。尽管李建新没有按时交纳剩余房款,但是他对该房已经实际控制了长达三年之久。房产公司不会再对该房主张权利,被告人完全有能力行使相关权利,既可以将其转卖给他人,也可以将其转移到自己名下。李建新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辩护人称其只是期待利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并且,该购房优惠不能被认定为受贿,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也是不成立的。

9人无具体请托仅为维系关系送钱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_绿城房地产集团_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有一些人出于经营关系的目的向李建新送钱。这些受贿的事实一共有 9 起。

在庭审过程中,李建新的辩护人提出:在这 9 项受贿事实里,行贿人与李建新存在私交。他们给李建新送钱,然而李建新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且,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每次给钱的数额不大,给钱的间距时间也比较长。这些钱是挑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送的,存在着人情往来以及礼尚往来的因素。这与权钱交易之下的受贿是不同的。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对方在逢年过节的时候送钱,这些钱的数额都在一万以上。并且,这些送钱的数额与一般的人情往来的数额相比,相差是比较大的。从对方给钱的目的方面来看,虽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然而维系这种关系是为了后续的经营活动,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派上用场。并且李建新在收受钱物的时候,也清楚地知道对方送钱是基于他的职位,迟早会有求于他。正因如此,在李建新的供述中,他会主动询问对方是否有需要帮忙解决的事情,或者在对方没有提出请求时,他也会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在这些事实中,双方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这种行为是在权钱交易的情况下发生的受贿行为。

此外,在乌鲁木齐中院一审认定的受贿事实里,有 4 起情况是这样的:李建新为他人安置工作,为他人职务升迁提供了便利,并且因此收受贿赂。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在“双规”期间,李建新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经查验证实,他有立功表现。并且,他归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原本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同时,他还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基于这些情况,对他的受贿罪可以依法从轻进行处罚。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知情的情形下,将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以及存放地点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基于此绿城房地产集团,对于他所犯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且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乌鲁木齐中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建新犯有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处以罚金六十万元。还认定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且处罚金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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