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各城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46号) 2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申请登记的机构名称中含有“房地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3、评估师应在申请注册的机构注册或注册,否则不计入评估师人数。 同一人具有两种以上评价资格的,只能以一种评价资格计算。
4、备案及申请材料暂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制度
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 资质有效期满前30日,经市(州)房地产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应等级标准的,将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并收回原资质证书。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时,不再核发资质证书,发给登记证书。改为发出。
现有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期满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不得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
四、房地产估价师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实行准入式职业资格管理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不变。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注册的,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各类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5. 试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网上注册
自2016年10月20日起,试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注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网址:gjszcxt.gov)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注册申请。 cirea.org.cn,以下简称本系统)。 申请人使用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复印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批准。 登记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登记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其注册申请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传的申请材料电子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为jpg格式,并保证图片清晰、完整。 申请人不得通过伪造、涂改等方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再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并定期通过系统核查申请材料电子复印件并与原件比对,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依法给予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反映。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