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对《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的修订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经过修订,已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并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排水法治保障体系,规范排水工作秩序,并为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法规制度支持。
修订后的《条例》包含八章,共计五十七条内容,内容广泛,涉及城镇排水领域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
修订后的《条例》对法规名称进行了调整,将其从“城市”排水条例更改为“城镇”排水条例。同时,明确了《条例》的适用区域,即“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之内。此举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例》规定,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整合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与海绵城市、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对城镇排水设施与道路、绿化、水系等配套设施的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流程和核心内容进行了界定,旨在确保排水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
《条例》就雨水与污水混合排放的问题,确立了“双禁止”的基本准则,即严禁污水流入雨水管道和自然水体,亦禁止雨水流入污水管道。对于新建住宅的阳台,要求必须安装污水管道,并将其纳入施工审核流程。而对于已建住宅,若阳台尚未配备污水管道,当地(市级)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并逐步推进污水管道的增设工作。《条例》就老城区改造的挑战提出,应将易涝区域作为核心,逐步实施雨水和污水的分离改造,从而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途径。《条例》对污水排放的预处理环节进行了详尽的规范,规定含有病原体、重金属等六种特定成分的污水,在经过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餐饮业、洗车业等行业需建设隔油池和沉砂池;对于工程疏干排水,应优先考虑对水体的利用和补给,若确实需要排入雨水管道,则必须实施沉砂等预处理措施。
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
《条例》明确了排水设施的保护区域,严禁在该区域内建造永久性建筑;若施工活动可能对排水设施造成影响,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对排水设施的管理责任进行了细化,强调日常的巡查、养护与维修工作,并定期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设立了排涝风险评估机制及灾害后的评估体系,汛前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明确了维护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职责;此外,汛期需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方、涵洞、隧道、地下结构以及低洼地带等易发生涝情的地点的排水设施巡查,并增设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设备,从而保障城市安全度过汛期。
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与资源化利用
《条例》首次对污泥处理处置的闭环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泥处理设施;污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防渗漏措施;同时,必须执行转运联单制度,以便确保污泥的去向能够被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此外,也不得接收或处理那些没有转运联单的污泥。同时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还提倡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旨在实现减少污染、降低碳排放以及协同增效的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制定对污泥处理的严格规范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我们可以有效减少污泥产品对环境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和隐患。
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
为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条例》规定: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及各类集中管理区域、建筑或单位中,若存在多个排水用户,则可由产权所有者或其指定的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证。《条例》亦强调需构建排水信息化管理平台,优化排水信息交流体系,确保对排水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智能化的调度。除此之外,根据排水行为对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对排水用户实施分级别和分类的管理措施;对于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装置,并且将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实现网络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