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发布楼市重要通知!加强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监管详情如下

发布时间:2025-06-07 01:03:3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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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发布楼市重要通知;

详情如下:

唐山发布楼市重要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管理通知_唐山市2025房价_唐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唐住建发〔2025〕4号

各地级市、县级市及区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政府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执行商品房建设严格控制新增量、优化现有量、提升品质的总体方针,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投入到工程建设中,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根本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现就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强化商品住宅销售及回迁安置管理的通告》(编号冀建综函〔2025〕2号),需构建一套预售商品住宅上市流通与去化速度相互协调的调节机制。考虑到我市商品房的库存量、去化速率以及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预售楼栋的外观建设进度已调整为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百分之六十三以上,即整层主体结构需完工;而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楼栋,其形象进度要求依旧保持在正负零的水平。在此基础之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上调形象进度要求,并逐步实现向现房销售的转变。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对《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编号唐政发〔2021〕5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订与提升:

(一)调整监管额度标准

自2024年的基准数值出发,监管费用将增加至每平方米400元(详情可参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的《2025年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标准》),后续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期性调整。

特殊项目,即那些基本情况与测算监管额度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其监管额度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等资料进行申报。此申报过程需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项目具体状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核定后的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同期监管额度的标准要求。

对装配式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标准进行重新核算,并在该结果的基础上,将监管额度下调20%。

(二)规范预售资金交存

监管部门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配备专门的POS机,用于预售资金的收取,并确保相关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对于非专用POS机转账的款项,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核实和确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应将监管账户设为预售商品房的唯一收款账户,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只有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且所有房款已存入监管账户并得到确认,才能将其视为监管资金。

(三)调整监管资金提取方式及节点比例

1.调整监管资金提取方式,由按笔提取调整为按已预售楼提取。

监管资金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须完全投入到本项目的建设之中,直接划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单位,严禁将其用于偿还开发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亦不可用于支付土地费用、罚款或市场营销费用;参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股东以及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均不得挪用资金。

3.调整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节点和比例:

若监管建筑的楼层建设至设计总层数的百分之六十四,申请资金时,所提取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对于申请使用监管楼栋主体结构封顶资金的,所提取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监管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五。

对于已申请用款用于监管楼栋主体围护结构的项目,提取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一半,即不超过55%。

对于申请使用款项以完成监管楼栋内外装修的唐山市2025房价,所提取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监管额度之75%。

对监管楼栋室外工程已全部竣工并提交用款申请的,其提取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监管额度之90%。

楼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申请资金使用的,所提取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监管金额的95%。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的监管楼栋,若申请使用资金,其提取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监管额度之97%。

在监管楼栋完成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手续之后,应一次性取出剩余的监管资金。

该商品房项目运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需保留3%,待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满两年后,监管措施将予以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担保的住宅项目,需在超出监管规定资金额度部分中保留住房按揭贷款总金额的3%,以此作为暂时的保证金,专门用于代偿逾期未还的住房按揭贷款。一旦住房按揭贷款对应的住宅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贷款全部结清,监管措施将相应解除。对保留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保证金的住宅项目,需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进行资金提取。

(四)增加精装修工程资金监管

商品房若按照精装修交房标准交付,其精装修资金的监管数额应依据精装修合同中的金额确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精装修合同金额,则应参照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额度执行。

2.精装修工程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节点及比例分别为:

已竣工的监管楼栋精装修工程,若申请提取款项,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精装修监管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唐山市2025房价,前提是已完成工程量的一半。

对于申请使用款项的精装修监管楼栋,其工程若已全部完工,所提取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精装修监管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楼栋经过竣工验收并申请资金使用时,提取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精装修监管金额的95%。

④监管楼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提取剩余的精装修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确认精装修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提取时间点时,需向监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同时应按照具体时间节点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精装修工程已接近尾声,完成了总工程量的半数,需向建设、施工以及监理三个单位提交相应的工程进度证明。

精装修工程已全面竣工,需提供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工程验收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由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4.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建设的核心参与方,理应承担因投资决策失误、非法融资、违反法规经营以及挪用预售款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停滞、违规交付和逾期交付等问题所带来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公司、分承包公司、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监理机构等相关方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明,以及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商非法获取预售资金监管款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市、县(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构与人民银行下属机构、银保监机构携手,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的信用状况、监管能力以及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挑选出具备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编制监管银行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示。该监管银行名单需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更新确认。

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切实执行监管职责,对于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将预售款项存入监管账户、未能按照规定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未能按时支付预售资金、擅自支出、挪用或扣除预售资金、未能按时或完整地提供对账信息等违规行为,若银行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准,监管部门将取消其一定期限的监管资格,并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单中移除,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人行唐山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一旦监管银行行业的部门察觉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迅速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惩处。

(七)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保全或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监管银行需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需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法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流程的通知》(冀高法〔2022〕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

来源:新唐山综合整理自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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