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房产税如何计算?其实有三种情况。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房屋本身。那些与房屋分离的设施,例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以及室外的游泳池等,均不在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在商品房上市销售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缴纳房产税。然而,对于在销售前已被企业自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必须依照相关法规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涵盖房屋的所有权人、典权人、房产的代管者以及使用者。若房屋产权为国家所有,则负责该房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单位将成为纳税主体;反之,若产权归属于集体或个人,则相应的集体与个人需承担纳税责任。至于产权已出典的情况,承典人将作为纳税义务人。
企业、公司房产税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房产税的征收基于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其计税标准为租金收入,税率设定为12%。
按照价值征税的,其纳税基础是房产原始价值扣除10%至30%后的剩余部分;具体的扣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若缺乏房产原始价值的,则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相似房产进行核定。适用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若其租金遵循市场定价,则可暂时降低房产税的征收比例至4%。
其中,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房产税相关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及临时性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的第十五条内容,房产原值系指纳税人依照会计准则,在财务账簿的“固定资产”类别中所登记的房屋初始购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国税发〔2005〕173号)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并提升房屋的实用性能,或者确保房屋符合设计标准,那些附着于房屋且无法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例如供水排水系统、供暖设施、消防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电气设备和智能楼宇系统等,不论在会计处理中是否独立记录和核算,均应纳入房产的原始价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在更换房屋的附属设施与配套设施时,若需将新设备的价值纳入房产的原有价值中,则可以从中扣除原有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而对于那些容易损坏且需频繁更换的零配件,在更新后则不再将其价值计入房产的原值。
对地下建筑征收的房产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工业用途的房产应税原值按房屋原价的50%至60%计算。而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房产,其应税原值则按照房屋原价的70%至80%来确定。
地上建筑在计税时,需以房产的原始价值为基础,先扣除10%至30%的金额,再根据剩余的数值进行税收计算。具体的扣除比例由各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若缺乏房产原始价值数据,则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型房产的估值来核定。
那么各省市房产原值减除比例都是多少呢?以30%居多。
辽宁省
依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房地产会计科目设置明细,在扣除30%的金额后,以剩余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和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若房产的原值无法确定,则应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相似结构、相同新旧程度的房产进行核定。
新建房产在未完成决算前已投入使用的,其税收计算应基于基建计划价值扣除30%后的剩余部分;若缺乏基建计划价值,则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价值核定。工程决算完成之后,税收计算将依据实际入账价值进行;对于已按照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缴纳的税款,将不再进行退还或补缴。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山西省
1980年之前的房产,其原值需扣除30%的部分;而1980年之后购置的房产,则需扣除原值的20%。
山西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对于依据房产剩余价值纳税的个体或企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如下:
在1980年底之前建成的住宅,其房产价值需扣除原价的30%后,按剩余价值进行纳税;而对于1981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住宅,则需在扣除原价的20%后,根据剩余价值进行纳税。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广东省
全省统一30%。
依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房产税的缴纳需按照房产的原值进行计算,具体做法是在原值的基础上先扣除百分之三十,然后根据扣除后的余值来确定应缴税款。
房产原值系指纳税人在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于账簿中所记录的房产初始价值。若纳税人未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准确记录,导致房产原值失实或缺乏原值记录,则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将依据同期同类房产情况,进行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江苏省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明确指出,本省的房产税需按照房产的原有价值,先扣除百分之三十,再以剩余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缴纳。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省的房产税需按照房产原始价值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剩余价值来计算并缴纳。若房产无原值记录,则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联合建设银行、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机构,参照当地相似房产的价值进行核定。至于房产出租的情况,房产税的计算则基于房产的租金收入。
浙江省
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沈阳市
依据《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算应基于原值,并在扣除一次性的减除额度后,以剩余的金额为基准。具体计算方式为:
自1980年建成的住宅房地产会计科目设置明细,可一次性扣除其原价的10%。
从1960年至1979年间建造的住宅,在计算扣除额时,应一次性减去其原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在1959年之前建成的建筑,可一次性扣除其原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