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好消息传来,住房“以旧换新”项目将获得补贴支持。5月3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以及人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稳定性的通知》(该通知简称为《通知》)。该方案涵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助力满足换购住房的需求;二是增强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三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的直转服务;四是改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五是推广“以旧换新”的购房服务;六是优化车位销售的管理措施。
两类补贴支持换购住房需求
《通知》明确,广大民众可借助以下两种补贴方式来满足换房需求(两者可同时享受):首先,在市中心区域购买新的商品住宅(需完成网签备案并支付契税),并在一年内出售原先位于市中心的住房,新购住宅所在区域的政府(或管委会)将提供新购住宅总价款的1%作为补贴。
在中心城区购置的新商品住房,若其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含140平方米),且已完成网签备案并支付了契税,那么住房所在区的政府或管委会将提供总房款0.5%的奖励。以一个例子来说明:若在中心城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新房,合同总价为300万元,那么可以获得1.5万元的奖励金。
新购商品住房的购买期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以网签备案的住房购买时间为依据;而出售原有住房的期限则是在新购住房的前后一年内,具体时间则以原有住房产权交易手续办理或契税缴纳的时间为准。购房补贴将由新购住房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发放,发放形式可以是现金或消费券;而具体的补贴发放流程则需以中心城区各区发布的为准。同时,支持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参照执行。
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目前在重庆,无论是首次购买还是第二次购买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不进行区分,且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15%。同时房地产产业政策,针对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已被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客户的信用风险等因素,对每笔贷款的利率水平进行合理设定。
《通知》强调,需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规定,同时充分利用政策利率和LPR的下降趋势,推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并激励金融机构主动满足居民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此外,还要改进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的信贷服务,对符合资格的申请者提供快速处理、审批及放款服务,确保资金供应充足。
支持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直转
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系指重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者,将他们已经成功办理的商业性质个人住房贷款,在获得原贷款银行认可的情况下,转变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服务流程。
2024年行将落幕之际,重庆在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五大银行推行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直转服务,有效缓解了贷款人自行筹集资金以偿还原有商业贷款的负担。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体系的功能,当地政府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将这一服务模式进行推广,并在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中推广实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直转业务。
申请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的缴存者,需满足现行“置换贷款”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并且还必须具备以下额外要求:所购房产需完成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同一家银行发放;缴存者需承诺自行筹集资金,用以偿还商业贷款中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的剩余本金和利息。如需了解具体细节和办理流程,请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了更好地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存缴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对这类人群满足自住住房需求的扶持,重庆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将申请贷款的月缴存最低期限从12个月缩减至6个月;对于一次性存缴的,贷款所需资金的最短保留期限也从12个月减少到6个月。具体详情及办理流程,请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购房服务
《通知》明确,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将依托“渝房通”线上渠道及线下平台,举办“以旧换新”的购房服务活动。在此活动中,对于选择“以旧换新”方式出售二手房的中介机构,将提供“优先出售”服务及佣金减免;而对于选择“以旧换新”方式购买新房的房地产企业,将享受到换购优惠、认购期限延长以及无忧退还定金等服务。
优化车位销售管理
《通知》中规定,应同步办理住宅项目车位与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证,以更有效地满足业主们购买车位的需要。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住宅项目所配建的车位可以面向业主开放销售,但预售的车位数量不得超出与预售商品住房相对应的规划车位配比。
在供应方面,鼓励住宅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步办理车位配建的相关手续,以便业主能够同步购置车位。
在确保业主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对于住宅配套设施中车位(库)充足的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每位业主仅限购置一个车位(库);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后房地产产业政策,剩余的车位(库)则可对业主群体开放销售。此类非住宅配套设施充足的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每户业主所购车位(库)数量占比,不应超过其持有房屋面积与总非住宅建筑面积之比。公告发布六个月期满后,剩余的车位(库)便可以对外进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