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0 15:03:5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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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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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鉴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依据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以及《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办法》,宿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决定,对二招周边及改造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该政府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决定》(编号为宿区房征字〔2020〕2号),现将相关事宜予以公布。

一、征收项目名称: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

征收区域界限明确:东界为幸福路,西界为马陵公园,南界至马陵公园东门,北界至嘉汇枫景(具体范围可参考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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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 收 部 门: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被 征 收 人: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计 户 规 则: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八、签约及搬迁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60日内。

九、若被征收者对房屋征收的决策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的六十天内,向宿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或是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则房屋征收部门需上报宿城区人民政府,由其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者对这一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且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进行搬迁,宿城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以此逼迫被征收者进行搬迁。同时,建设单位不得介入搬迁的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次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若发现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向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或相关其他部门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2960666、80909876。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二招及周边改造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二招及周边改造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征收补偿计划。

一、征收范围

东边至幸福路,西边至马陵公园,南边至马陵公园的东门,北边至嘉汇枫景区域(具体范围请参考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宿迁市政府制定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以及《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宿政办发〔2013〕131号)等法律法规。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60日内。

五、样本房价格

经测算,该住宅样本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7688元,而位于幸福路沿线的营业用房样本房的价格则是每平方米20874元。

六、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房屋征收的价值评估,需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

搬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房屋补助为每平方米10元;生产用途的房屋补助为每平方米20元,若涉及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的搬迁,则补助费将增加20%;办公用途的房屋补助为每平方米6元,教学和医疗用途的房屋则参照此标准执行;仓储用途的房屋补助为每平方米12元。若搬迁补助费总额低于1000元宿迁房地产最新招聘宿迁房地产最新招聘,则按1000元进行计算。补助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对于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导致的停产或停业,将根据其真实的经营和生产情况,提供停产或停业补偿,该补偿金额将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额的5%。

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将一次性获得为期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该补助的金额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若每月的补助金额低于600元,则将补足至60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同样会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补助标准同样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若每月的补助金额不足600元,也将予以补足至600元。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需依照宿政规发〔2013〕7号文件第39条的规定进行操作。若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超出部分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来处理;同时,将提供为期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剩余部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则需按照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来计算。

在购房选择期房阶段,需先行支付为期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金;若届时房屋未能按时交付,则将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补齐剩余的安置补偿金。

七、安置方案

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产权置换,二是货币赔偿。对于非住宅房屋,一般采用货币赔偿的方式。若住改非的房屋需要产权置换,则应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置换。

(一)住宅房屋

1. 产权调换房源及价格

政府指定供应的定销住房用于产权置换,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交易,并依据房源的具体位置、楼层高度以及朝向等因素,实行每套房源都有独立定价的政策。

凤凰美地,位于马陵路北侧,安置房均价7900元/㎡。

阅湖花园,位于雪枫公园西侧,安置房均价5520元/㎡。

隆城颐和二期项目(预售房屋),坐落于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南边,该区域的安置房平均价格是每平方米6000元。

具体房源信息以选房处公示为准。

说明如下:一、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与原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差额计算;二、根据现行的安置房面积标准来计算差价;三、若公布的安置房面积与实际交付时的测量面积有出入,则最终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来结算差价;四、涉及定销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安置时定销商品房的最小户型面积,被征收者有权以定销价格挑选最小户型住宅。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了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被征收者可选择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面积,并按定销价格购买;若因定销商品房面积限制无法满足需求,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者需按市场价格购买。若被征用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定销商品房的最大户型建筑面积,那么消费者最多可选购两套定销商品房。同时,所选房屋的总面积不应超过被征用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为了遏制通过定销商品房进行炒房、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定销商品房在获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两年内将受到上市交易的限制,两年期满后,该限制将被取消。(3)关于共有产权房。在棚户区改造征收的执行阶段,若居民除了被征用的住宅外别无其他住所,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各项标准,并且所获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当时最低定价的商品房的50%,此类居民有权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且征收补偿金需全部用于购置房屋产权;而剩余的产权份额则由负责开发建设该房屋的国有投资企业持有。自房屋交付之日至五年期满(包括五年),购房人需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向国有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支付租金;若超过五年,则需按市场平均租金全额支付。在五年内(包括五年,自缴纳契税之日起计算),如购房人申请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可按原购房价格购买;而五年之后申请获得完全产权,则需按照当时的定销商品房价格进行购买。购房人一旦获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并完成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且该登记已超过两年,上市交易的禁令将被解除。针对公共租赁住房,若征收补偿款低于当时最低定价商品房购房款的30%,且被征收者除了被征收的房屋外别无其他住所,同时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各项条件,他们便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具体的申请流程需遵循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范,执行“三审两公示”的审核审批程序。

在选购产权置换住宅时,需依据搬家交房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决定选房的次序,搬家交房在先的征收户享有优先选房的权益。

(二)营业用房

原则上,营业用房的补偿采用货币形式,不提供产权置换服务。若被征收方提出产权置换的需求,相关部门将提供可供选择的营业用房置换房源。置换的营业用房价值,将由负责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在相同的时间点和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产权置换的差价结算依据。

八、奖励政策

签约奖励政策如下:公示分户评估结果后,若在30天内完成协议签署,可获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奖励;若在31至40天内签署,奖励上限为补偿总额的4%;若在41至50天内签署,奖励上限为补偿总额的2%;超过50天签署的,将不再享受签约奖励。

若被征收者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届满后的7天内完成房屋的移交和搬迁,将获得每平方米180元的搬迁奖励。若奖励总额低于10000元,则按10000元的标准发放。在计算奖励面积时,应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

九、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决定出台之前,城管等相关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征收区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详查、确认及处理。对于确认为合法的建筑,将依法提供补偿;对于确认为未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将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分摊的建设成本进行补偿;而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则不予任何补偿。规划部门在颁发临时性建筑规划许可的过程中,已明确指出,若在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必须无偿拆除,将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征收最低补偿

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时,若被征收者仅拥有一套住房,且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包括搬迁补助金、临时安置补助金以及奖励)未达到规定的最低补偿额度,则需按照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该最低补偿标准设定为每户10万元。若涉及分户或析产的情况,那么从分户或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时长,应不少于两年。

十一、残疾人、伤残人补助

残疾人及伤残人士的补助额度分别为:一级残疾者每人每月五千元,二级残疾者每人每月四千元,三级残疾者每人每月三千元,四级残疾者每人每月两千元。特别说明:残疾人员的认定依据为残联组织核发的残疾证明;而伤残人员的认定则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伤残证明。

十二、住房保障

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时,若被征收者满足住房保障的相关要求,将依照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十三、征收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挑选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协商完成;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选择,亦或采用摇号、抽签等其他方法来决定;最终确定的征收评估单位结果需在房屋征收区域进行公示。

(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的对象包括:在征收区域内,经过实地勘查并确认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内部装修装饰),以及这些房屋的附属设施。此范围不涵盖非法建造的建筑物以及超出了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

评估完成后,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各户的初步估价报告,并在征收区域对报告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期间,估价机构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若发现初步评估结果存在误差,应及时予以更正。

公示期结束后,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涵盖委托评估区域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各户的评估报告。随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

(五)若对评估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受征收方需在接到评估报告后的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则需在接到复核结果后的10天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市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专家组需在十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

十四、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置换房屋的具体位置与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住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搬迁时间限制、过渡措施以及过渡时间等关键问题,达成并签署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一旦签署,双方当事人需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责任。若有一方未按补偿协议规定执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征收者在双方签订的搬迁时间范围内拒绝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相关部门需从协议中规定的货币补偿款中减去相应的奖励金。

十五、补偿决定

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则房屋征收部门需向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作出补偿的决定。若被征收者对这一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搬迁,宿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十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方需在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时限内,或按照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时间,及时完成搬迁工作。

被征收者需确保所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自行拆卸已获得补偿的门窗、装修以及附着物等,对于需要专业部门进行拆除的水、电、燃气设施,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拆除工作由专业部门承担。若擅自拆卸导致损失,征收部门将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本方案由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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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雨露小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机构比选报名的公告

依据宿迁市2020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既定计划,宿豫区政府计划对雨露小区地块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宿迁市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比选实施办法(试行)》(宿建发【2015】178号)中的具体规定,并考虑到当前的具体情况,现就预评估机构的比选报名事宜进行如下公告:

一、报名条件

依据宿建发2015年第1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有有意向报名的评估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将不具备报名资格:

评估机构若欲参与本市房屋征收领域,需首先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用审核,同时需在2020年度完成宿迁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备案手续,且在过去三次信用评级中,其等级均需达到“一般”及以上水平。

报名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在该评估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有效注册证书的原件和扫描件,以及注册印章(每个项目至少3名估价师,且需本人亲自到现场确认)。此外,每个项目需配备不少于10名经宿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会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并附上其身份证和上岗证的原件及扫描件。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和证明文件的原件及扫描件。还需提供该预评估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廉洁承诺书。最后,需附上近2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近3次的《宿迁市房屋征收中介机构执业信用记录卡》。以上提供的资料报名时须编订成册(5份)。

在报名环节,仅限于评估机构的负责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亲自到场进行登记。若授权代理人代为报名,则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确保该委托书上有单位公章的加盖。

二、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整至下午五点三十(工作时段为上午九点至十二点,下午两点至五点三十),错过此时间段将无法进行报名。

三、报名地点

地点: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征收科

联系电话:15370584546

联系人:南潇潇

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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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泰花园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机构比选报名的公告

依据宿迁市在2020年制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规划,宿豫区政府计划对锦泰花园周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用。依照《宿迁市房屋征用中介机构选聘实施办法(试行)》(宿建发【2015】178号)的规定,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现将关于预评估机构选聘报名的相关事宜予以公告:

一、报名条件

根据宿建发【2015】178号文件规定,凡前来报名的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予报名:

1、评估机构进入本市房屋征收市场,必须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用核验,并经过2020年度宿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近3次信用评价等级应均为“一般”以上(含“一般”)。

2、报名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三级以上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扫描件)、单位公章;在该评估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房地产估价师有效注册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印章(每个项目不低于3名,且须本人到现场确认);每个项目不少于10名其他经过宿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会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上岗证原件及扫描件);项目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证明文件原件及扫描件);该预评估项目的工作计划和方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廉洁承诺;近2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绩的证明材料、近3次《宿迁市房屋征收中介机构执业信用记录卡》。以上提供的资料报名时须编订成册(5份)。

3、报名时,只接受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现场报名(如授权委托人前来报名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名时间

2020年11月20日上午9:00至2020年11月20日下午17:30(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报名。

三、报名地点

地点: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征收科

联系电话:15370584546

联系人:南潇潇

宿迁市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丨宿迁征收   编辑 | 六哥   审核 |编辑二部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设有法律咨询服务热线,联系电话为151511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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