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03年,某服装企业以出口退税为质押向银行借款,服装厂自愿承诺与其房产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还签订了出口退税权质押合同。 根据质押合同,服装公司在银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这个账户和服装企业应退而未退的税额均属于国税。 该局确认,服装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质押。 银行有权优先获得服装企业的出口退税。 服装厂主动出具保证承诺,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裁定,服装公司应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银行尚未偿还,则有权优先偿还其出口退税。 服装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用要点: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形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质押。 如果无法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优先获得借款人的出口退税。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150号“银行与服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常州新区工商银行与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05:430);又见“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诉常州康美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冯建平),《中国审判案例概述》(2005商事:107)。
高速公路通行费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不仅交付了质权凭证,即收费文件,而且还依法完成了质押登记,质押应当视为有效。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高速公路收费权承诺| 质押效力
案件简介:2001年2月,投资公司以12年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向光大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在交通局登记。 2005年,光大银行向投资公司追偿逾期债权,并主张质押权。
法院认为:根据国发〔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工程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承诺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凭证,地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本案中,光大银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登记为质押,并依法进行了质押登记。 高效的。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路等房地产用益物权质押是以交付产权证书还是以合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前提,但无论哪种情况,光大集团所签订的质押合同银行与投资公司之间不仅交付了质权凭证,而且还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因此,光大银行依法取得涉案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用要点: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路等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时,权利质押是以交付产权证书还是合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前必须签署承诺书。 合同签订后,质权凭证交付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质权即视为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银行与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参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发展开发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尾分行与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钱晓晨,代理法官刘敏、杨正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商事审判裁判标准及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170)。
03、交通运输局批准质押,依法不具有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高速公路等收费权设立质押的,应当向地级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同意质押审批的,不产生登记效力。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高速公路收费权承诺| 质押效力| 同意并批准
案件简介:2001年2月,投资公司以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向光大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在交通运输局登记。 2005年,光大银行向投资公司追偿逾期债权,并主张质押权。 工行以1999年与投资公司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并提供1999年交通运输局批复投资公司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批复以及加盖投资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优先偿还。交通运输局承诺承诺书。
法院认为,虽然工商银行与投资公司签订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权质押合同早于光大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但工商银行并未遵守国务院国函[1999]28号《国家批复》的规定。当时的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委员会”。 》规定,质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局批复和加盖交通局公章的投资公司质押承诺书仅表明投资公司同意质押其高速公路收费权,交通局同意设立质押,不具有依法登记的法律效力。 有关登记部门在质权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本案范围,工商银行可以另行解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路等房地产用益物权质押是以交付产权证书还是以合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前提,但无论哪种情况,光大集团所签订的质押合同银行与投资公司之间不仅交付了质权凭证,而且还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因此,光大银行依法取得涉案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用要点:以高速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应当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交通部门批准质押,依法不具有登记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银行与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参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发展开发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尾分行与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员钱晓晨,代理法官刘敏、杨正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商事审判裁判标准及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0:170)。
04、扣押期间任意处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无效。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 融资租赁| 诉讼程序 | 财产保全
案件简介:1994年,运输公司将其持有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并到车管所办理了质权登记。 一审过程中长兴房产退税,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 查扣过程中,该运输公司将142张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以4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他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至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为止; 财产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诉。” 返还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在诉讼保全期内将法院扣押的142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为合同标的物融资租赁给他人的行为无效。执行法院已有权责令被执行运输公司限期追回扣押的标的物或者直接执行。
实用要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责任为了补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室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复函》(2001年10月30日[2001]执行监字号) 232)《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等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执行纠纷案》,参见《深圳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李亮),载于《执行指导参考·案例分析》(200201/1:249)。
05、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的交付视为权利证书的交付。
银行物业管理资产质押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质押,而能够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授权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凭证。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 银行理财产品| 权利证书| 交易授权书
案件简介:2007年6月,耿某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理财产品,并签署了交易委托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以交易成立证明为唯一有效文件。证明双方建立人民币金融产品交易。 证书。 同年11月,耿某利用该理财产品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2008年,银行声称耿某因拖欠24万余元贷款及利息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耿某称,双方未按照约定交付交易成立证明,质押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涉案金融产品交易章程规定的权利证书为人民币金融产品交易成立证明。 虽然银行没有将凭证寄给耿某,但交易授权书上记载了该金融产品的金额、期限以及购买人的基本信息。 证明交易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信息等内容。 授权书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 耿某向银行交付了权利凭证,且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项下资金,故质押有效,判决成立。 银行对涉案金融产品享有优先赔付权。
实用要点:银行理财质量质押本质上是权利质押。 权利证书的交付不一定必须以交易成立证书为标志。 交易授权书可以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起到权利凭证的作用。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发民二终字2027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行与耿志旭质押合同纠纷案》,参见《关于财富管理质量承诺的有效性》(杨凯峰),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1112:94)。
06.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主体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利人以其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视为有效,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广电网络收费权| 合同有效性 | 追溯有效性
案件简介:2003年,广电总局以商业收费权中的个人家庭网络建设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为银行贷款420万元提供担保。 在此期间,根据省办公厅政策性资产重组文件,广电局将广电网络收费权转让给广电公司。 2006年,银行起诉广电局偿还逾期贷款,并要求广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债权质押的范围。 广播电视网络通行费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公路桥梁通行费权性质相同,均为房地产收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的,其不动产用益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财产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质押”,规定其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广播电台广电总局以其广电网络收费权为借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应视为有效、对抗第三方。电视公司获得广电局投资的网络资产和收费权,并就收费权设立质押。 债务尚未清偿时,质押物仍然存在。 质权银行有权将质押物变现并向权利继承人广播电视公司追偿。 广播电视公司应当用接受收费权所收取的费用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广电公司政策性资产重组电视网络资产和收费权,但这不能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判决广电局偿还银行贷款,未偿还部分由广电公司按广电局原收费范围先行偿还。充电权。
实用要点: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主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权利人以其广播电视网络收费权为本次贷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应当被视为有效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06)陕民二终字第056号“某银行与广电局等贷款质押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分行《与西乡县广播电视局等借款质押合同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权、质押贷款)》(魏希霞、张伟红),《中国审判案件概况》(2007商事:40)。
07.有明确管理机构的出租车经营权可作为质押标的
以没有产权证书但有特定管理机构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自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时生效。
标签: 承诺 | 特别承诺| 出租车经营权| 质押合同生效
案件简介:1997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款,将其23辆出租车经营权全部质押给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然后向出租车管理所备案。 随后,实业公司因欠银行本金及利息297万元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出租车经营权在司法意义上属于私有财产权。 它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收入。 事实上,它是一种收入权。 可以归类为可转让债务账户长兴房产退税,可以质押。 同时,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没有权证但有具体管理机构的权利。 具体管理机构是出租车管理所。 只要在出租车管理处登记,就会起到宣传作用。 质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本案质押标的物符合权利质押的特征,可以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自备案登记后生效。 裁定实业公司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97万元。 若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实业公司质押的23辆出租车经营权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
实用要点:以无权属证明但有具体管理机构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自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后生效。
案例索引:四川都江堰法院关于“银行与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参见“工商银行都江堰分行诉华美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于涛、曹文艳), 《人民法院案例精选》(2004/商务·知识产权专辑:73)。
验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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