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发布时间:2024-01-21 07:01: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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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

德恒律师集团合伙人

邹霞

北京德和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来开发和经营房地产项目。 笔者在服务房地产开发公司时,经常会遇到咨询项目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 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母公司(房地产公司)与项目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近年来频频增多,这使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很麻烦。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一人项目公司的优点是易于操作、单一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 不过目前,通过设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公司,也可以绝对控制项目公司的管理权。 从法律和技术角度来说,没有任何难度,反而降低了很多风险。

企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母公司不能证明项目公司财产独立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产的,应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房地产提案报告案例,公司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需要采取更多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如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和账簿、坚持年度审计、依法代扣股息税等。 显然,与设立合资项目公司相比,需要更多的投资。 大量的管理成本和精力,甚至在经营或管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被卷入诉讼和责任。

本文拟基于相关诉讼案件大数据,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范建议。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目录

1、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2. 搜索结果可视化

(一)2010年至2019年,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诉讼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一人公司财产混杂,连带责任比例高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利弊分析

(1)优点:效率高、成本低、易于处置

(2)缺点:法人人格被否定、举证责任倒置风险

四、“一人有限公司”连带责任司法观点综述

(1)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的独立性

(二)法人人格的否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三)产生模仿效果并引发一系列诉讼

5、“一人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一)遵守认购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完善财务制度,坚持年度审计

(三)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现场人员独立

六,结论

附:一人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1. 如果两名股东之一已被撤销但尚未注销,则他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2、股东的举证责任不是无限的,应当限于其提供举证能力的范围。

3、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诉讼案件分析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截至2019年4月17日,笔者通过阿尔法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到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诉讼数据。 搜索路径和搜索结果如下表所示:

笔者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一些典型案例。 详情请参阅附件。

搜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共检索到2019年4月17日涉及原一人有限公司诉讼数据的判决书22049份。

(一)2010年至2019年,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诉讼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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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年份和数量分布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9年,涉及一人有限公司的诉讼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如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调解和解等)等),生效判决书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判决书网公开。因此,2014年之前的判决书存在选择性公开的可能性。因此,2013年的数据可能与历年有所偏差。实际情况。

(二)一人公司财产混杂,连带责任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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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采用归纳法,将关键词搜索结果与大数据可视化报告进行比较,对搜索结果中随机选取的大量案例进行研究。 事实证明,大量公司涉案原告声称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杂,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例高达80%以上。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确定的债务的。”经生效法律文书,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为自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利弊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所有出资额均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合营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出资额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只需符合房地产开发开办条件即可注册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职技术人员4人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2人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前一段。 ”

对于股东而言,一人有限公司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高效的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

(1)优点:效率高、成本低、易于处置

1、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担任。 当公司面临重大突发事件时,省去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决议等复杂事项,便于及时决策。

2、同时,由于其结构简单,也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

3. 一人有限公司的成立基本上是为了拥有单一的业务和职能,只需要有效地履行职能。 目标完成后,处置也比较简单方便。

4、有些公司还会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税务筹划等目的而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2)缺点:法人人格被否定、举证责任倒置风险

1.一人有限公司核心风险:法人资格被否定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仍然没有偏离有限责任的核心目标。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遇到否认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诉讼时,如果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在一起,就存在股东无法有效隔离公司债务的核心风险。

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从法律、司法解释和法院公布的判例来看,在否定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诉讼中,应区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理由。 债权人以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合为由起诉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倒置举证责任,使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对不存在混账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情况下,应当遵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举证责任分配的折衷原则。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连带责任的司法意见综述

(1)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的独立性

关于股东如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笔者根据检索到的大量案例进行总结和总结,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历年证明;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股东来说,财产是否混合还将根据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体系、财务支付是否清晰、是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版司法意见集:商事卷》第349号司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认为,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合应当结合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体系和金融体系。 综合考虑货款是否清晰、是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法人人格的否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必须通过倒置举证责任的方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产生模仿效果并引发一系列诉讼

根据笔者对大数据检索结果的案例分析,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来说,由于是专门针对特定项目设立的公司,如果项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因某些因素而产生诉讼,涉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要求。 一旦某位购房者胜诉,其他购房者往往会纷纷效仿,项目公司股东承担的风险将大幅上升。

“一人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一)遵守认购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应当贯彻财产独立的原则,确保痕迹规范: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设备、存款等流动资产投资的,须办理登记、验收和会计手续;

3. 以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转让和入账;

4、对于确有必要的出资,建议采取动产抵押、公证机构公证等多种措施,划清公私财产,真正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二)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年度审计

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一人有限公司还应当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并保留相关财务原始凭证及账簿。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公司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不存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因此房地产提案报告案例,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坚持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务独立的唯一证据。 因此,如果公司不进行年度审计并发生诉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证明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

(三)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号)的规定89)、分配股利时,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为一人有限公司,所得税也不例外。 对于股东个人所得,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减少财产混杂的风险。

(四)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现场人员独立

为了实现一人有限公司独立于股东的目标,应确保一人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清晰独立的内部人事关系、清晰易操作的内部人事关系。确定营业地点; 同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宗旨运作,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

另外,笔者查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其他部门规定》等文件中,未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其他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

总之,一人有限公司最大的缺点就是股东很难逃避责任,而且很容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有限公司形式难以实现避免股东对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核心目的; 优点是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

(1)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数百家项目公司,将所有项目公司从一人有限公司改为非人制有限公司,成本高昂且难度较大。 - 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前一人有限公司存续期间仍不可避免地要避免因人格混乱而产生的股权连带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项目公司的折衷方案

1、根据诉讼大数据报告列出的相关风险点,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涉案的多个项目公司进行核查。 对能整改的予以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进行动态监测。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收支和审计事项,加强流程控制,避免类似风险问题。

3、对于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尽量避免采取一人有限公司的形式。 如果确实有必要设立公司,可以考虑采用多层次架构来隔离上市母公司的风险。

4、对于确需变更的现有一人项目公司,应保存相关证据和历史财务数据,加强过程控制,并在今后的管理中增强风险意识,避免诉讼风险。

附:一人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1. 如果两名股东之一已被撤销但尚未注销,则他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郑公司股东荆公司并未被注销,仅被撤销。 现有证据不足以改变郑公司为两名股东共同出资的事实……因此,郑公司并非一人有限公司,森公司主张谭、林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会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30号)

2、股东的举证责任不是无限的,应当限于其提供举证能力的范围。

本院认为:……《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并不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能简单地将所有举证责任归于一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蒋某某作为百货公司的唯一股东,确实应当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百货公司与其个人财产不存在混淆。 。 但举证责任并非无限制,仍应限制在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范围内。 蒋某某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提供了年检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 从财务审计的角度可以反映出,蒋某某作为百货店唯一股东期间,蒋某某在百货店的费用、报销、借款等均单独核算。 它与百货商店之间不存在产权混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再35号)

3、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惠州市涂酒吧有限公司虽为一人公司,但系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审提出:公司隶属于惠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了2011年至2014年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可以证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惠州涂吧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相对独立。 一审法院已就被上诉人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异议,致函出具审计报告的惠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惠州市有限公司回函对一审法院询问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并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惠州涂酒吧有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上诉人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惠州涂酒吧有限公司财产相对独立。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 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1713号)

郭某胜、郭某英、云某玲、陈某贤等36人分别诉内蒙古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春华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共36案),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景公司是否应对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常公司应对迟延交付房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景芝公司和昌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债务。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之间人身、财产混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均持上述观点; 法院虽然没有援引《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完全拥有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不过,提交人对法院的观点持保留态度。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赖某强、陈某江、邹某福、陈某贤等34人分别诉福建省南京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州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共34起案件),分别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债务的多项责任。” 本案中,漳州甬公司为南京甬公司的唯一股东。 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南京永公司财产。 因此,王某宇向南京永公司请求漳州永公司。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注: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均持上述观点。

(二)冼某成、吴某华、莫某某、刘某丽等人诉佛山市南海何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62案)共)件),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何公司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庄公司为唯一股东。 何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也反映何公司与创公司之间存在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 因此,何公司、庄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 李某请求庄公司对何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还款责任依法成立,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注: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均持上述观点。

(三)陈某宇、叶某武、瞿某艳等六人分别诉东莞市景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共6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二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京公司系被告富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股东。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明确表示两被告之间的财产不能独立,但被告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反驳这一点。 因此,被告福公司应对被告景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系列案件中,法院均持上述观点。

(4)云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5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恒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编制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年度会计审计的法定义务; 盛公司作为恒公司的一人股东,对恒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拥有控制权。 盛公司对事务具有完整的管理和监督权,恒公司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全在盛公司举证的范围和能力之内。 Sheng Company从成为Heng Company的唯一股东到现在的唯一股东开始,未能提交完整的财务帐户信息,而Heng Company以应对本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也未能满足独立司法评估的条件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 Sheng Company声称无法提交帐户信息的原因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无法确定。 因此,Sheng Company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Heng Company的财产,并应承担未根据法律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5.分析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类似诉讼案件

截至2019年4月17日,作者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搜索了涉及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类似案件。 在某个公司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一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 因此,它应该承担无法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 被告,一家分支公司,应对其全资子公司的一定合资企业的债务负责。 关于一系列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件,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根据所有物质方面的商业企业会计标准的规定准备的,所以他们公平地反映了真实的财务状况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经营业绩和每年的现金流量。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承担共同责任的主张。 案例信息如下:

(1)中国商人银行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的一定判决。

该法院认为:关于被告的责任,一家公司。 被告在2012年提交的某些合资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指出,被告某些合资企业是被告的唯一股东一定的合资企业; 被告某些合资企业之后未向工业和商业管理部提交审计报告。 …现在,被告,一家公司,已被该法院合法召集,未能在法庭上辩护以在时间限制内辩护。 这被认为是放弃辩护的权利,该法院将接受原告根据法律提交的证据。 被告是一家分支机构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家合资公司,并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因此,原告的说法是,被告是一家分支机构,对被告的债务(一家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了合理的责任。 法院根据法律的支持。

(2)Bao,Guo,Wang 31和其他人起诉Daqing Real Estate Co.,Ltd。,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由Daqing High-of-daqing High-人民技术工业发展区法院听证会

该法院认为: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责任问题,原始审判中的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反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根据所有物质方面的商业企业会计标准的规定准备。 ,这公平地反映了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和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Daqing Company的财产。对于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Daqing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付款义务应承担联合和几项责任。

注意: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法院都持有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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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Group的合伙人Zhang Lei律师,该集团房地产商业中心副主任,房地产投资委员会主任,北京Deheng Deheng Heng(沉ZHE)房地产财务部董事; 专业领域:房地产和建筑项目,城市更新,PPP和基金业务等。

Zhang Lei律师已执业15年了,并为深圳市科学城政府经营的项目,多个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乡村集体,旧居民区)和工业城镇项目提供了特殊的法律服务。 同时,Zhang Lei律师曾担任Shandong省级财政部PPP项目中介机构的专家数据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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