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 记者林汉垚、见习记者郭聪聪 北京报道
自2001年10月1日起,《信托法》正式开始实施,它在构建和完善我国信托体系、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和进步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民众财富的不断增加,公众对信托服务的需求愈发强烈,而信托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信托登记和税务制度的改革需求,也愈发凸显。
在此之前,众多代表和委员提出了对《信托法》进行修订的提案。自202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便携手金融监管机构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对《信托法》修订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探讨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受的限制,并据此提出了关于《信托法》修订的相关思路和建议,形成了框架性的内容。
近期,南开大学法学院携手外贸信托共同承办了“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会上,来自学术界和业界的众多专家学者齐聚一堂,针对如何借助信托力量推动国家强大、我国《信托法》的修订及其相关制度建设、国际信托法规的最新进展、财富管理信托的普及服务、资产服务信托的创新与进步、资产管理信托的特色转型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学界、业界多方呼吁《信托法》修订
据调查,我国现行的《信托法》自2001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3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信托法》却未能随着时代的步伐进行相应的更新和进步。
近期,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积极倡议,应当适时对《信托法》进行修订;同时,法学领域与信托行业亦多次就完善《信托法》的相关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及中国证监会前主席的肖钢2025房地产投资信托国际研讨会2025房地产投资信托国际研讨会,便提出了关于及时对《信托法》进行修订、健全信托基础法律体系的提案。
2021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在回复函中提到,继《信托法》立法评估工作之后,人民银行将联合原银保监会,梳理《信托法》修订的要点与难点。同时,将加快立法研究和调研步伐,并与财产登记、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此外,旨在充实和完善信托实践基础,适时推动《信托法》修订工作纳入立法议程,并协助立法机构加速修法进程。
在本次研讨会上,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郑重提出,我国信托业的稳健前行,亟需依托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导向,对《信托法》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与优化,此举对于推动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面对新局面,信托领域需明确其在我国特色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长处,深入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全面施展信托的普遍服务功能,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多级资本市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扮演更加关键的职责。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在此次研讨会上着重指出,对信托制度进行优化至关重要。他进一步阐述,推动行业立法、健全制度体系、规范市场运营,是信托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然途径。

随着信托业的转型步伐加快,新业务的拓展愈发突显了信托业对制度建设的迫切需求。高传捷强调,信托公司在推动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中肩负重任,需对外积极拓展市场、严控风险,对内强化管理,而这些都离不开制度的完善。鉴于此,高传捷提出,应着重于关键领域,借鉴成功经验,力求在信托业制度建设上实现重大突破。
高传捷提出,信托行业在构建制度时需多方协作,采用科学手段,并参考创新经验。此举应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核心,致力于满足人民需求,做到人民有所呼唤,业务转型便有所响应,同时要清晰界定和完善制度的宗旨与选择方向。
高传捷强调,当前制度建设的核心在于强化金融监管,以预防及缓解金融风险。他提出,参考衡平法、信托法的传统以及国外信托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探索信托纳税原则
在本次研讨会上,众多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信托业当前所遭遇的难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税法顾问高慧云女士提出,当前信托在税收征管方面遭遇两大难题,一是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二是征税对象尚不明确。
她指出,我国的信托税收体系尚属空白,这一现状已构成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中的法律难题。具体来说,信托的设立和终止阶段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在运营阶段,课税对象不明确,这使得在设立股权信托时,必须先设立资金信托,随后用资金信托去购买股权,否则股权便难以纳入信托体系。
研讨会上公布了《找准定位、转型创新、普惠服务、助力强国——中国信托高质量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指出,在新的形势下,信托行业遭遇了诸如功能定位尚未明确、为实体经济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高层规划不够健全、产品和服务较为单调等一系列挑战。
卫濛濛,外贸信托的总经理,对《报告》的要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她强调,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该《报告》认为对信托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有深远意义,《报告》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与《信托法》相匹配的关键配套措施。针对信托行业发展的具体需求,《报告》提出在《信托法》中增设营业信托的专门章节,并且鉴于海外信托的崭新形态和业态,《报告》还建议采纳长臂管辖的相关规定,以增强对海外信托的监管力度。
《报告》提出,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该机构可以授权公证机构对即将成立的信托关系的合法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以及信托文件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公证,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件。在信托法律关系人之间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属变更登记,若不涉及真实交易,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南开大学法学院韩良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会议中提出,我们有望在中信登平台之上,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信托设立体系。韩良教授进一步阐述,信托的登记工作不仅是对财产信息的记录,更是对法律关系的记录,它涵盖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等全方位的登记内容。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受到两大因素的制约。首先,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在信托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却未能提供具体的操作规则。其次,信托税制在信托法中并未得到任何规定。而且,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比如,若信托财产的登记以及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机制未能制定出详尽且清晰的规则,那么信托税收制度便因缺少法律支撑而难以确立;另外,在信托税收制度得以实施之际,亦需充分考虑到信托财产登记对财产权状态所产生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