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托法,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信托体系、推动信托业的规范化及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众财富的积累,公众对信托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信托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信托登记及税收制度的改革需求,愈发凸显。
在此之前,不少代表与委员提出了对信托法进行修订的提案。自202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便联合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对信托法修订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限制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关于信托法修订的相关思路和初步建议。
近期,南开大学法学院携手外贸信托共同承办的“第三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成功举办。在此次研讨会上,来自学术界和业界的专家学者们针对如何借助信托推动国家强盛、我国信托法的修订与相关制度建设、国际信托法规的最新进展、财富管理信托的普及化服务、资产服务信托的创新与发展、资产管理信托的特色转型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学界、业界多方呼吁信托法修订
据调查,我国现行的信托法规自2001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3个年头。在这长达二十余年的岁月里,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然而,信托法规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未能实现同步更新。
近期,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纷纷发声,主张在适当的时候对信托法进行修订。同时,法学领域与信托行业亦对此议题展开了多次深入的探讨。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及中国证监会前主席的肖钢,便提出了关于尽快对信托法进行修订,以健全信托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提案。
2021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在回函中明确提出,继信托法立法评估工作之后,将联合原银保监会梳理信托法修订的核心难点,加紧推进立法研究及调研活动。同时,加强与财产登记、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协作,旨在充实和优化信托实践的根基。适时推动信托法修订工作纳入立法议程,并协助立法机构加快修法进程,以期早日完成修法任务。
在本次研讨会中,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郑重提出,我国信托业的优质进步,亟需依靠法律体系的规范与引导,对信托法及其相关制度机制的修订与优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新局面,信托领域需明确其在我国特色现代金融架构中的角色,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长处,深入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充分展现信托的普惠特性,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升人民美好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在研讨会上着重指出,健全信托制度至关重要。他强调,推动行业立法、优化制度、规范运营是信托业实现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
随着信托行业步入转型阶段,新业务的推进愈发彰显了信托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迫切需求。高传捷强调,信托公司肩负着推动业务转型与创新的使命,在外需拓展市场、防控风险,在内需强化管理,这一切均需以完善制度为基础。鉴于此,高传捷提出,应着重关键领域,借鉴成功经验,力求在信托业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高传捷提出,信托行业在构建制度时需多方协作,采用科学手段,并吸收创新元素。必须秉持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需求提供服务,做到人民有所呼唤,业务转型便有所响应,同时要清晰界定并完善制度的宗旨与选择方向。
高传捷强调,当前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强化金融监管,以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他建议,我们可以参考衡平法、信托法的传统做法以及国外信托业管理的先进经验,这对我们国家信托业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探索信托纳税原则
在本次研讨会上,众多学者就信托业当前所遭遇的难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来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税法顾问高慧云女士指出,当前信托业在征税环节中遇到了两个主要问题2025房地产投资信托国际研讨会,一是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二是课税对象的不明确性。
她指出,我国的信托税收体系尚属空白,这一现状已构成我国信托登记法律体系的一大障碍。具体来说,信托的设立和终止阶段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在运营阶段,课税对象不明确,这就使得在创建股权信托时,不得不先设立资金信托,进而通过资金信托来购买股权,否则股权便难以纳入信托体系。
研讨会上,《找准定位、转型创新、普惠服务、助力强国——中国信托高质量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指出2025房地产投资信托国际研讨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信托行业正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功能定位尚不明确、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有待提升、顶层设计尚不健全、产品及服务种类相对单一等问题。
卫濛濛,外贸信托的总经理,对《报告》中的关键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她指出,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该《报告》认为对信托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有深远影响,《报告》还建议对与信托法相匹配的核心配套措施进行优化和健全。针对信托行业发展的具体需求,《报告》提出在信托法中增设营业信托的专章,并且针对海外信托的新形态和新兴业态,《报告》还建议纳入长臂管辖的相应条款,以增强对海外信托的监管力度。
《报告》提出,国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该机构可以授权公证机构对即将成立的信托关系的合法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以及信托文件的真实性等进行公证,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书。在信托法律关系人之间进行的信托财产权属变更登记,若不涉及真实交易,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南开大学法学院韩良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会议中提出,我们有望依托中信登平台,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统一信托设立体系。韩良教授进一步指出,信托的登记工作不仅是对财产的记录,更是对法律关系的记录,涵盖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全面登记。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受到两大因素的制约。首先是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这在信托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却未能提供具体的实施规则。其次是信托税制,这在信托法中并未涉及任何规定。而且,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比如,若信托财产的登记以及相应的非交易过户制度未能制定出详尽且清晰的规则,那么信托税收制度也将因缺少法律支撑而难以实施;同时,在制定信托税收制度时,还需充分考虑到信托财产登记所引发的财产权状态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