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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新村的幼儿园,规划报批时已将新村规定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应当无偿移交,房产不得转让。 但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则只需政府要求用作幼儿园即可。 只要护照齐全,就可以正常转让,但不能改变用途。 如果房地产公司将产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的幼儿园,并通过教育局无偿捐赠给民办幼儿园,房地产公司是否会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印花税? 受赠人是否需缴纳税款和刺绣税?
1、增值税方面,按照《营业税减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出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 据此,房地产企业无偿出售公益性幼儿园,在增值税上不视为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幼儿园建设对应的销项税是否转出? 根据《营业税减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税种计税项目计算方法、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维修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为公益事业无偿出售幼儿园,在增值税上不视为销售,而不是“增值税免税项目”。 增值税法并没有规定非增值税税目的销项税额不得扣除。 因此,幼儿园建设相应的销项税无需转出。
2、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出售国家使用权——拥有的农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取得收益,是指通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有偿出售房地产的行为。 以继承、赠与等形式无偿出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土地增值税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所称“赠与”本规定是指下列情形: (一)财产所有权 本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赠与旁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扶养义务。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所有者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给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为此,房地产公司通过国家机构教育局无偿向民办幼儿园捐赠幼儿园,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应缴纳农地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免费捐赠幼儿园的费用不能像公办幼儿园一样分配到其他可售区域。 原因是捐赠的幼儿园不是公共配套设施。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其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雇工等。利益、奖励、外国投资和分配。 向股东或者投资者给予、补偿欠款、交换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当视为销售,在转让所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确认收入,或者实际取得受益权(或收入)时。 为此,房地产公司通过教育局将产权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幼儿园无偿捐赠给民办幼儿园。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视为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捐赠费用按公允价值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税协之间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不将用于公益捐赠的货物、财产视为收入,均按成本价确认“营业外总额”,但企业所得税捐赠总额按公允价值确认,一方面企业所得税需要按公允价值支付成本来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捐赠总额按公允价值确认,而不是会计账簿中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关于捐赠总额税后缴纳,符合条件的捐赠总额中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在年度收入支出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 超过年度收入支出%的,在允许摊销后两年内估计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缴纳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条件是:一、企业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及直属机构。 其次,应当取得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性捐赠凭证。 捐赠票据由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印全省统一样式的财务票据监管章。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教育局进行无偿公益捐赠,应向教育局索取专项捐赠票据。
4.在印花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产权转让文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出售、继承、赠与、交换、分割财产权而设立的文件。 因此,赠与协议属于刺绣税征收范围。 但《刺绣税法》规定,业主向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免征刺绣税。 享受刺绣免税和营利性的中等学校,具体包括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专、初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中学、特殊学校等。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经市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 因此,房地产公司向幼儿园无偿捐赠房产,捐赠双方均免征刺绣税。
五、在契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税费:(二)非营利性中学、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继承耕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非营利性中学、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仅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组织。 其中:1、中学的具体范围包括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中学、特殊教育中学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市级技工院校。 享受免税免税优惠的耕地、房屋具体用途如下: 2、教学用地,限于教室(教学楼)等直接用于教学的耕地、房屋。 因此,民办幼儿园捐赠的可变财产应免征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