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张先生通过中介
向一对夫妇购买了二手房。
并在公证处
签订《房屋转让预订合同》,
谁知在支付了65万元预付款后,
张先生发现
这对夫妇的房子早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拥有了。
已被法院查封。
张先生带着原房东和公证处来了
上了法庭,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017年5月8日,张先生在房产经纪人的陪同下,与杨夫妇前往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转让预订合同》,并向杨先生夫妇支付了预付款65万元。杨和他的妻子。 《房屋转让预订合同》经过公证。
公证处在双方《查询笔录》中明确,所交易房屋权属明确,房屋仅由银行抵押。 然而9月份,张先生却发现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查询得知长兴法院拍卖二手房长兴法院拍卖二手房,该房屋已于2017年3月被法院查封。张先生将杨氏夫妇、明信公证处及代理机构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三方赔偿他的损失。

涉案房屋拍卖后,张先生拿回预付款46.2万余元,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他向房产中介公司和昆明明信公证处提出的赔偿请求。 张先生认为,公证处没有对所交易的房屋进行认真审查,因此其未收回的预付款部分应由公证处赔偿,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律师:“因为公证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承担审慎审查义务,中介机构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审慎审查义务。”
昆明明信公证处认为,双方当时签署的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审查并无过错。
被申请人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产权转让的,必须进行产权审查。 但预订合同并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这只是双方刻意的谈判而已。 符合条件的,须签订正式转让合同。 因此,公证机构对聘任合同进行公证时,法律只需审查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正确即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先生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预订合同》,但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条件是公证处公证的核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法官宋光宇:“公证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表均记载了需要提交房屋档案查册表。档案查册表为登记和档案登记是完成本次公证的必要且充分的信息,因此公证机构在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这部分信息和内容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我们认为其有责任审查不严。”
法院判决昆明明信公证处赔偿上诉人张先生未能收回的预付款的30%,共计66207元。
记者:张芃芃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