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富办铭电[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中小企业纾困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名电[2022]11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推进的通知》 《关于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名电[2022]8号)等配套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业户纾困解难,共克时艰。 现将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并重点实施一系列减税政策
1.普惠性减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税减少税额的50%。 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以上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公告) 2022年集财公告[2022]13号)
2.定向减税。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金额的10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及器材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是4年。 、5年、10年可减半; 企业可按季享受优惠,当年扣除不足的损失可按规定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以上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公告2022年第12号) 2022年16号(发改产业[2022]27号)
3.特定免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响应政府减免租金号召,减免租金后缴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纳税。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集财公告[2022]14号)
4.定期递延纳税。 对于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2022年3月报税截止日期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纳税,最多3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六个月。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号公告)
5、大规模退税。 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现有留存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存税额自4月份起按月全额退还2022年1月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以上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定向支持力度,减轻成本负担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费负担。 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提供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补贴符合申请条件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家庭。 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县)按照6:4的比例承担补助资金。 鼓励非国有业主对租户减免、缓租。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向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提供基于住房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抵押贷款等支持。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7.降低中小企业相关交易成本。 市产权交易团对入市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 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费用。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八、缓解要素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3.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
九、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困境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积极支持陷入困境的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制、抽贷、断贷。 。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等)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市财政部门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救助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员工人数较多。 企业名单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核。 后续将对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相关部门)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推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对小农企业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并提供优惠的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为500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 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最高降低30%、免收政府融资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用的基础上,减少或取消抵质押反担保要求。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适当增加租赁金额、推迟或减少租金支付,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12.加大信用保障支持力度。 因感染COVID-19而住院或隔离的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以及未能偿还贷款的相关企业因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将由接入机构及时确定。 逾期记录无需提交,已提交的将予以调整; 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 相关延误不会记入信用记录。 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3.加大长兴基金投资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将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进行后续投资后续投资比例最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四、加大稳就业扩就业专项支持力度
14.加大降费力度,稳定失业保险收益。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扩大到所有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就业返还政策,通过“提高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的方式,将失业保险稳就业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占比达到60%以上”。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相关行政部门等)
15.增加创业就业补贴。 统筹安排市级各类资金支持就业创业,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举办在线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吸纳社会重点群体。 提供保险等,并给予财政补贴。 其中,私营中小微企业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每聘用一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应届大学毕业生首次在长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最高可申请1000元。 12个月生活费(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生600元/人/月,博士生800元/人/月)。 首次实际投资经营长期业务一个月后即可申请2000元。 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3000元开办补贴。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
16.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收的合格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启动创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工具、车辆; 创业过程中的人员费用、流动资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按规定给予金融贴息支持,降低创业群体融资成本。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7.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综合服务。 对延迟离校的高校毕业生,报到、转档、结算办理时限予以延长。 取消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报到手续,毕业生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
18.维护劳动用工关系稳定。 完善灵活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或者与员工协商采取工资调整、轮岗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努力稳定工作岗位。 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有效促进岗位匹配。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5、着力拓展市场空间
19.加大促进消费力度。 安排2亿元消费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刺激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 组织举办一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节庆消费活动,促进商户销售。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等)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增加政府采购中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合中小企业提供,据政府称,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没有低于60%。 统筹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正在编制政府采购,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加快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落实和采购合同执行,完善强化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帮助企业早受益可能的; 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相关部门等)
21.加快发展网络销售和电子商务经济。 引导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对批发零售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的帮扶行动,进一步降低餐饮行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有条件的商户提供阶段性的特殊优惠服务费支持政策。经营困难;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免费为商户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运营水平。 加快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打造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
22.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外贸进出口的支持。 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班轮公司签订长期合同。 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境外注册认证、国际产品推广、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 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推广外贸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保值工具。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得海外市场和贸易商信用。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23.支持发展中市场的中小微企业。 组织举办一系列招商活动和经贸合作对接会,组织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和订货会长兴房产退税,开展业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洽谈等。促销等活动,加强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等)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4.加强电力保障和服务。 加快实施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电报装机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市场价格购电。 对于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公司代购。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工厂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等)
25.推动推行“非面对面”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长兴房产退税,实行网上预约、“非面对面”审批;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行间隙办理、承诺式审批,待疫情消除后办理相关手续。 优化投资网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行网上收货、网上审批、网上发运,加快审批速度,限时完成审批。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相关部门等)
26.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资金及时支付。 健全清理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拨付,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国所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小微企业支付款项。 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账户欠款情况,发现不符的,一律清偿欠款。 快速处理欠费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中小微企业账户欠费违法行为,加快解决现有欠费,坚决防止新欠费发生。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数字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27.加大对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住房、餐饮企业、参与疫情期间保供的网络平台企业、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费用,批发零售住房、餐饮企业参与疫情期间供应保障。 对网络平台企业相关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责任部门:市相关管理部门、市财政局等)
28.建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解困难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分类细化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文化体育、旅游、交通、民办养老等行业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扶持措施机构和幼儿园。 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和困难,对重大问题“一案一”进行专项研究解决。 建立便捷的疫情因素事实证明办理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立即办”的原则,积极为确实需要的企业和群众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事实证明。 (责任部门:市有关管理部门等)
上述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涉及属地责任的事项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今后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长春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