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桥新村地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发布时间:2024-04-07 18:15: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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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紫金桥新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国家、省、市、县各级国有土地补偿,并结合土地实际情况。 。

1. 收集目的

旧城改造

2、征集主题

征集主体:长兴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长兴县人民政府枝城街道办事处

三、收集范围

东至长安路,南至解放西路,西至紫金路,北至先前西街。 具体范围详见紫金桥新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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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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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红线图)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共征收283户,其中住宅户265户,非住宅户18户。 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9927.5平方米,其中住宅16823.78平方米,非住宅3103.72平方米。 还有约1,750.2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物。

五、征收与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数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评估。

(2)产权交换。 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途。 以房屋价值的差额换取产权。

六、产权交换情况

(一)住宅产权调换地点:

①张家村花园54套(高层),建筑面积76.65㎡-186.78㎡;

②密西花园共有11套(多层),每套建筑面积107.13平方米;

③紫金南苑共有39套(多层),建筑面积63.03㎡-127.98㎡;

④五凤花园东花园共有36套(高层),建筑面积83.18㎡-127.24㎡。

(二)非住宅产权交易地点:

①张家村花园3套,建筑面积119.45㎡-143.34㎡;

②紫金南苑共有3个单元,建筑面积84.74㎡-84.9㎡。

(3)选房原则:先签合同,先选房,违约无效。

(4) 房屋供应情况:现有房屋。

七、住宅房屋补偿项目

(一)征收房屋补偿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修和不动产附属物的补偿。 具体价值由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拆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200元/平方米。 每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办理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为期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办理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自搬迁当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评估值的15%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项目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且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在长兴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二手房)的,应当在长兴县登记。县房屋管理部门。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值的10%给予补助。

(五)装修补贴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装修估算值的30%给予补助。

(六)产权交易区及落户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基础上长兴房产销售,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住宅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于法定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增加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其他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 若产权换为高层住宅,可享受共用面积一半的优惠。

(七)房屋改变用途补贴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 但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该房屋用途变更为从事商业活动,并持续使用至该房屋公告之日并提供了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地址。 提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和年数给予财政补贴。 经营期限为一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补贴商业用房单价与原房屋单价差额的15%。 每增加营业一年,差额将增加5%,但差额累计比例不超过100%。

(八)签约奖励

签约奖励分为按时签约奖和整体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 超过合同期限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合同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签约率达到95%的,对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如果签约率达到100%,则对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对签订合同的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出房屋的,将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项目

(一)征收房屋补偿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修和不动产附属物的补偿。 具体价值由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拆迁补偿

商品房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分级补偿:200平方米以内部分100元/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下每户2万元; 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8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累进补偿:200平方米以内部分80元/平方米,1万元以下每户1万元; 200元 平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60元/平方米。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商品房按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评估值的5‰每月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2000元;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评估值的6‰每月补偿。 每户每月不少于1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办理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为期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办理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自搬迁当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商品房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评估值的5%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值的6%给予补偿。

(五)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评估值的15%给予补助。

(六)装修补贴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装修估算值的30%给予补助。

(七)产权交易区及落户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房型。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加上1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其他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八)签约奖励

签约奖励分为按时签约奖和整体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 超过合同期限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合同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签约率达到95%的,对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如果签约率达到100%,则对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对签订合同的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出房屋的,将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

九、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平方米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被征收人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及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有关结算规定缴纳。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被征收并属于四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含特困家庭)。扶养对象、低保家庭、低保家庭、支出性贫困家庭)。 家庭),被征收人的住宅是被征收人家庭(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唯一的住房。

10. 未登记建筑物的处理

未登记建筑物以有关部门调查鉴定结果为准。

未登记建筑实际用作住宅的,如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将按认定住宅给予补偿和补贴; 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和补贴,但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合同并搬迁。 逾期腾空房产的,按照认定住房评估价值的40%给予奖励。

未登记建筑物实际用于经营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并于1990年4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并持续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视为有证明。 对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和补贴; 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并能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的,继续使用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公告之日起,按有证居住的住房给予补偿和补贴,并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年限给予财政补贴。经营期限为一年的,给予财政补贴。并结合实际经营面积,按商业用房单价与住宅用房单价差额的85%计算。 营业寿命每增加一年,差额将增加5%,但差额比例将增加5%。 累计金额不超过100%; 如果公司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依法取得业务

业主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且持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按照户籍证明给予补偿和补贴。

未登记建筑物实际用于营业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和补贴。 但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并持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在公告发布之日,如果合同签订合同期内、搬迁期内腾出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给予货币奖励。 经营期限为一年的,按照类似商业用途评估单价的30%与未登记建筑物重置价结合实际经营面积差额的15%给予奖励。 营业寿命每增加一年,就会增加 5% 的差额。 但差额累计比例不得超过100%,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未登记房屋参照认证住宅的评估价值。

十一、评估机构

1、房屋征收部门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

自征收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征收范围内候选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配合。

商业选择。

2、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协商选择评估机构。 协商无法选定的,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即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且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有效票数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有效票数,将被确定为当地区块的评估机构。

3、如无法通过投票确定评估机构,则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房屋征收部门将在评估机构出具每户初步评估结果后7日内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将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接受咨询并作出解释。 如有错误,评估机构将予以更正。

5、各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住户评估报告转发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长兴房产销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湖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审。 复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但鉴定撤销原鉴定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12、签订的搬迁期限及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1、本项目合同签订期为90天,搬迁期限为合同期满后60天。 具体开始和结束日期将另行公布。

2、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该地区房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为附有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合同期内签约率达到90%,补偿协议生效; 签约率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

13. 重要说明

1、本规划中被征收房屋法定建筑面积的评估值不包括室内装修及不动附着物的评估值。 不动产附属物包括车库、储藏室、假山、水井、烟囱、水塔、栅栏等。

2、本计划中的被征收人数量及签约比例均以“户”为单位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为户数计算。

3、被征收房屋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执行的,不享受补贴和奖励政策。

4、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5、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存在迎合被征收人不正当要求、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征收评估业务、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评估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一经发现或查实,将取消该项目的评审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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