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湖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11 17:03:5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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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知

为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严禁买卖烟花爆竹条例》第三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管理,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公告如下:

县域严禁区域

东至:杭宁高速(河西新港至杭宁高速广德南出口);

南至:杭宁高速广德南出口——雉鸡东路——104省道——蒋家桥港——张王塘港——常湖申航航道;

向西:长湖深航道——长兴港——新长高铁;

北至:河西新港(新长高铁与河西新港交汇处至杭宁高速与河西新港交汇处)。

上述区域内(详见右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点击查看大图

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_烟花爆竹禁放提示_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制度

全县严禁区域

减去上述确定的市区、县国家机关机关、电影院、旅游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围50米以内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事宜

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安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严禁销售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公园)、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新建物业管理村要加大本单位、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根据《湖州市严格禁止销售鞭炮爆竹的规定》和本通知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居民有权劝说、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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