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政府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避免环境污染,努力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内乡县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全县范围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禁止时段及区域: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本县行政区域内严禁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盘香)。
(二)全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沿镇远街以北至兴源西路、沿兴源西路以西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大桥,从大桥沿S238线向西(天津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二桥,从二桥向东沿窝河至高铁大桥,沿高铁线南至镇远西路匝道桥,形成围合区域】及县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以下地点:
1. 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火车北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仪式、殡仪馆、墓地等公共扫墓场所;
9、旅游园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10、超市、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其他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违反本通知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禁止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长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四、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停止燃放违禁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六、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鼓励公众劝导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经核实属实,将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热线:0558-7530009,举报热线:110。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内乡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26 日
结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