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颁布了《南通城市房地产信用管理办法》经纪机构(试行)》昨晚(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根据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以信用评分为基础的信用评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分为A(信用优良)、B(信用合格)、C(失信警告)、D(失信)四级。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并纳入重点监管机构。 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同时,对房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并酌情冻结该机构的网签资格。
对有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失信的经纪服务人员,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网上举报公示,并取消经认证的经纪服务人员网上签订现房销售合同的资格。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且不得聘用两年。

杭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南通市房地产信息网,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经纪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纲要的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展等部门(根据房建发[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信用状况的一切信息。
第四条 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具体落实城市地区(不含大兴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
大兴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要素构成。 房产中介机构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当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报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
(三)本房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经纪服务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种奖励、表彰以及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产生的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取的各级信用信息。 政府或行政部门、权威机构的奖励和认可,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相关信用评级认可,行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兼职等; 经纪服务人员曾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部门、权威机构、行业商会等奖励。在社会组织等兼职。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标准,阻碍、干扰监督管理等行为,依法受到处罚的行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的此类行为。 行政部门审核或处理产生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及其他行为管理中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息管理,是指完善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包括经纪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应当在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其中经纪服务人员应当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实际从业人员,均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来源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
(二)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收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三)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良好、不良信用信息;
(四)向主管部门公开报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5)其他来源。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将其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录入系统,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撤销等;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发生变化或者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上传、更新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也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在系统中公开,公众可以通过系统查询。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价制度。 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的初始积分。 初始评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即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评分。 在基本分数的基础上,根据信用信息的好坏指标加分或减分,形成最终分数,确定信用等级。
经纪服务人员不实行信用评级评价制度。 人员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将纳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A级(信用优良)、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
A-level成绩应小于或等于95分; B级成绩应小于等于85分且大于95分; C级分数应小于或等于70分但大于85分; 70分以上为D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按照《南通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分。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 周期内实行信用评分动态管理。 当评分周期到期时,信用评级将被重新评估。 评级分数根据基本分数与评级期内累计的良好信用信息分数和不良信用信息分数之和估算得出。 新加入网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从加入网络的那一刻起开始信用评分管理。 信用评级将根据基础评分和下一个评估周期的累计信用评分进行计算。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网房产中介机构的首次信用评估周期为自入网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然后根据正常信用周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经核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南通房地产经纪信息网报送。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媒体。 社会公告。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存入信用档案,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一年。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对其信用评级或者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评估或者录入管理平台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南通市房地产信息网,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信用信息参考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公布取得甲级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
(二)在交易中心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三)在各类评选、奖励中给予优先推荐;
(四)通过媒体、网站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推荐;
(五)其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定为丙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纳入重点监管机构。 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同时,对房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并酌情冻结该机构的网签资格。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根据现有评级结果降低一级,责令改正或者冻结、取消其网上签证资格,视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进行行业通报,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信机构等公共信用平台推送信息。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主要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用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意、诱导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的;
(二)提供中介服务时,牟取差价或者侵占、挪用房屋交易资金的;
(三)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新项目提供代理服务,进行虚假宣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协助开发商克扣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项目的销售的;未立即披露房产及销售价格、参与销售及门牌号选择;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服务,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严禁交易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五)提供中介服务时,服务收费标准没有明码标价,产生纠纷的;
(六)违规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款,或者提供抵押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七)在一个评估周期内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房产中介机构核实后或者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时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八)提供伪造、变造、变造的护照、票据、印章、法律文书等虚假材料,或者伪造服务对象签名的;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因违法提供中介服务受到民事处罚的;
(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未按规定提交评价材料参加信用评价的,公布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下次评价的初始评分为C级。周期将减少5个点。 连续两个评估周期未参加评估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冻结其网上签约资格。
C级(含C级)及以下房地产经纪机构被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机构,严禁从事商品房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和电子商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纪服务人员累计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举报、公示,并对持牌经纪服务人员的资质予以签字现有房屋销售的网上合同将被取消。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任职期限为2年,年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为法律、法规、规章严禁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二)在房地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并经查实的;
(三)因提供中介服务违反规定,构成犯罪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录入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房地产经纪机构上传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定期收集经核实的不良信息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南京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杭州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杭州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1].doc
